『壹』 婚前父母給兒子買婚房,婚後房產證寫兒子兒媳的名字,這房是屬於父母的還是兒子兒媳的
不離婚就不說了復,家務事范圍制說不清。
如果牽涉到離婚,就有法律來解決了。
誰出錢歸誰。如果父母是全款買的房子那這個房子在兒子兒媳離婚後房子跟兒媳沒有關系。
如果是按揭買的房子首付部分權益跟兒媳沒有關系。按揭已還款部分權益兒子兒媳均分。未還款部分劃定房屋歸屬後跟隨產權人。
如何還有具體需要咨詢的可以繼續追問。
『貳』 父母幫兒子買的房子算兒子自己的還是算兒子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幫兒子買的房子,到底是算自己的?還是算兒子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你買的房子是全款的,還是貸款的?如果是全款買的房子只寫你兒子一個人的名字,那當然是你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是如果是貸款買的,而且你兒子結婚之後還需要另外一方來幫忙一起償還,這個貸款那肯定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最起碼妻子結婚的時候可以分,他共同。進行常大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房產的增值部分。
『叄』 婚前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房子歸誰舉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一、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即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而婚後還貨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紅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元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雙方各50萬元被認定為對小明、小紅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與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元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二人名下。
和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雙方各10萬元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紅二人的贈與。
二、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盡其畢生之積蓄,並且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小明的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兩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二人共同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雙方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無論全款還是貸款都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