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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務員如何政審父母最新辦法

發布時間:2025-04-26 04:39:57

Ⅰ 公務員政審父母不能有任何違法記錄嗎

公務員政審並非要求父母不能有任何違法記錄,需分情況來看。

政審主要考察考生個人的思想、品行、紀律性和法律意識等方面。父母有輕微違法記錄,通常不影響子女考公務員。比如一些情節較輕的交通違法等小錯誤,一般不會對子女政審產生實質性影響。

然而,若父母存在嚴重違法犯罪情況,可能會波及子女政審結果。若父母正在坐牢、被判處死刑,或有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搞民族分裂等罪行,子女政審可能不合格;若父母有貪污、受賄、賭博等道德方面的不良行為,也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政審。特別是報考警察或其他敏感職位時,對父母情況審查會更嚴格。

總之,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父母有違法記錄子女就無法通過公務員政審,需結合違法的性質、情節以及報考職位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Ⅱ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有哪些

公務員對父母的政審相對輕松,只要報考單位不是安全局等特殊部門,正常情況下,只需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以簡單調查形式進行。



公務員政審涉及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及對本人影響重大的旁系親屬。如果直系或旁系親屬被判死刑,處於服刑或立案審查狀態,且案件未結,這些情況會影響考生的公務員錄取。



若配偶或直系親屬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旁系親屬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刑罰且服刑中,直系或旁系親屬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者;或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旁系親屬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服刑中,報考相關政法機關者,無法通過公務員政審。



公務員政審主要審查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學習和工作表現及需要迴避情況。重點考察政治表現和傾向,並嚴格審核檔案,核對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工作經歷等信息。



政審親屬范圍包括考生的父母、配偶、直系親屬及旁系親屬,如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等。



錄用考察是資格認定的關鍵環節,需對考生進行資格復審,核實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提供的信息與經歷是否一致,是否涉及迴避情況等。考察階段的資格復審,確保考生資格真實可靠。

Ⅲ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的文件規定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要求如下:
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政審不合格。
3、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8、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考公務員是需要父母的政審材料,父母有案底是會直接影響政審;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犯罪,子女與其沒有劃清界限的;父母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准確。

Ⅳ 公務員政審父母新要求

法律分析:公務員政審父母標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等。

二、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三、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上的親屬情況會造成公務員政審不合格而不予以錄用。公務員政審即公務員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公務員政審是在體檢合格之後進行的,目前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

公務員政審對父母的要求

1、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政審不合格。其中直系血親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國家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四、要嚴格執行錄用考察標准。各地各部門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良好、能力強素質高、學習工作表現優秀、能夠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並與招考職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選拔出來。

在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其確定為錄用人選: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准,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後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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