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能賣嗎
可以賣,但雙方必須辦理相關的公證才能賣。
首先根據物權法的理論及回房屋登記證制度,在房答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父母將購置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這一行為實際上包含了財產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父母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時,房屋產權人應當是未成年人本人。
其次,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無權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房屋。房屋產權歸孩子所有,必須經過孩子的同意才能賣房。但子女未滿18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對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處置。一般情況,只有等孩子年滿18歲後,經孩子同意才能處理這套房子。
不過法律對此也有特殊的規定,即監護人(父母)為被監護人(子女)的利益處置房產,是被法律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為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根據有關規定,只要出售或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一律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父母雙方)在公證處辦理的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聲明公證、監護人公證書,然後持公證書、聲明書和產權證、法定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