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買的房子,有兒子媳婦名字,離婚怎麼算
法律分析:1、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例如: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夫妻雙方分文未出但小產證上權利人一欄則記載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父母給孩子賣房時應注意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後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 2、婚前公房婚後買下產權: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後將公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下使公有住房轉為個人產權房但產權證上權利人的姓名僅男方一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❷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父母婚前為子女買房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對於婚後父母為雙方買房的,則看其約定是夫妻共有還是為子女個人買房,如為夫妻雙方買房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如一方主張所有權的,可以將房屋判歸該方所有,由該方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如雙方均不主張的,可以經雙方同意後將房產變賣就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❸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判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在離婚時的判定,主要取決於購買時雙方的出資情況、登記情況,以及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約定等因素。
一、出資情況與產權登記
首先,需要考慮的是房子的出資情況。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並且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產可能會被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資,或者出資的同時,夫妻雙方也進行了出資,那麼情況就會復雜一些。
此外,房產的登記情況也是判斷房產歸屬的重要因素。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這通常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父母出資多少。
二、婚姻期間的約定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對於房產的歸屬是否有過明確的約定,也是法院在判決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如果雙方曾經簽訂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房產的歸屬,那麼法院通常會尊重雙方的約定。
三、法院的判決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會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判決。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出資情況、婚姻期間的貢獻、房產的增值情況等因素,來判定房產的歸屬。
如果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時,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公平的分割。如果房產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那麼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在婚姻期間對房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否則通常無法分割。
綜上所述: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在離婚時的判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出資情況、登記情況、婚姻期間的約定以及公平原則等因素,來判定房產的歸屬和分割。因此,在面臨離婚時,建議夫妻雙方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以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