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辦理喪事,骨灰可以存放在哪
辦理喪事程序如下:
1、辦理死亡手續:
當親人去世後,死者家屬或單位必須開取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醫學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區、縣以上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注銷戶口:
死者家屬持死亡證明書到駐地派出所注銷戶口。
3、聯系火化:
1)打電話或派人前往殯儀館或殯葬服務站聯系火化,登記死者姓名、住址、年齡、性別、死亡原因、死亡時間、遺體所在地、死者戶口所在地;
2)登記家屬姓名、住址、電話、與死者關系等;
3)預定服務項目,服務時間。
4、接運遺體:
按預定時間,家屬持死亡證明在指定地點等候靈車接運遺體。
5、遺體火化:
1)遺體運送到殯儀館;
2)遺體整容;
3)遺體告別;
4)遺體火化,選購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
5)領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選定方式安放骨灰,並領取骨灰存放證。此後,家屬持此證明來公墓祭掃。
(1)父母雙亡前妻骨灰怎麼辦擴展閱讀:
清明期間,為減少市民咨詢、往返辦理時間,市屬殯葬單位對市民常辦理的骨灰安放服務,進行了名稱規范統一,受理流程簡化,方便市民咨詢和前來辦理,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一)補辦《骨灰安放證》
《骨灰安放證》是家屬存取、祭奠逝者骨灰的唯一有效憑證,家屬須憑《骨灰安放證》進行祭奠活動。家屬應妥善保存。
1.辦理流程:
(1)持證人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到骨灰管理部門,填寫《<骨灰安放證>補證證明》;
(2)持證人到骨灰安放室,將《證明》憑證聯交骨灰安放室服務人員後,取出骨灰盒;
(3)持證人攜帶骨灰盒到骨灰業務窗口辦理移室補證手續;
(4)持證人至骨灰安放室安放骨灰後,到骨灰管理部門開具新《骨灰安放證》。
2.特殊情況:
持證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受託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持證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持證人本人出具的《<骨灰安放證>補辦委託書》到骨灰管理部門辦理。(委託書樣式可在天津殯葬網上下載)
持證人過世的,其《遺體火化證》或《骨灰安放證》的持證人可申請辦理補證手續。申請人可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持證人的《遺體火化證》或《骨灰安放證》辦理補證手續,具體手續與正常辦理流程相同。
(二)變更《骨灰安放證》持證人
《骨灰安放證》一經開出,一般不得隨意變更持證人,確需變更的,須持證人與申請人同時到場辦理。
1.辦理流程:
(1)申請人與持證人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同時到骨灰安放業務窗口,填寫《<骨灰安放證>變更持證人聲明》,仔細閱讀並同意相關條款後簽字、按手印;
(2)交回原安放證並存檔後開具新《骨灰安放證》。
2.特殊情況:
持證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受託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持證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持證人本人出具的《<骨灰安放證>變更持證人委託書》到骨灰管理部門辦理。(委託書樣式可在天津殯葬網上下載)
持證人過世的,其《遺體火化證》或《骨灰安放證》的持證人可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可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持證人的《遺體火化證》或《骨灰安放證》辦理補證手續,具體手續與正常辦理流程相同。
B. 父母雙亡祭奠時擺幾樣東西
這位知友,按照傳統喪葬習俗,老人去世大體應該這樣擺放:第一,供桌上擺放的包括兩類,一類是香燭,一類是供品位置是,供品在內,香燭在外。這主要為了方便親友上香。第二,供品數量要求擺放供品是有要求的,對數的要求有規定,即應該是三或三的倍數。但不能是雙數。比如,如果擺放的供品可以是一盤,但如果比一盤多時,必須是三盤,六盤,九盤。擺放的供品盤子的數量不能是雙數,老輩子相信,如果是雙數的話,還得死一個。同理,盤子里的供品,比如點心、水果等,也是三或九個。不能是雙數。第三,點的香要連續燃,喪事期間不要滅掉。供品則一直擺放至喪事結束,只能增加,不可更換。
C. 墳墓上能不能立碑依據何來
墳墓立碑是民間喪葬文化的一部分,能不能立碑的問題,既有 歷史 上的原因,也有民俗文化的講究,因形成各地不同的風俗習慣。有的人能立碑,有的人則沒有必要立碑,有的地方能立碑,有的地方則不能立碑。
墳墓立碑的 歷史 發展
據史料記載,我國 歷史 上立碑始於漢代,當時只有士大夫一類的人,也就是要有身份的人死後才能立碑,平民百姓是不能立碑的。到了唐代,出現比較開放和包容態度,平民百姓開始立碑,當時上層 社會 採取默許態度,自此以後,平民姓姓的墳墓也可立碑,但也僅限於有錢的人,一般窮苦百姓立碑的很少。到明清時期,民間立碑比較普遍,尤其是清朝時期,平民百姓立碑之風盛行。
從民間現存的老墓碑來看,明朝時平民百姓立碑數量不是很多,但還是有一部分,而在清康熙以後,現存的老墓碑平民化就比較普遍了,數量也最多,尤其以咸豐、道光、同治、光緒年間平民百姓的古墓碑最多。民國時期墳墓立碑的數量並不是很多,可以和當時 社會 動盪,國貧民弱有關。新中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為立碑的又迎來了高峰期,很多民國時期未立碑的墳墓,在這一時期只要風水允許,都新立了碑,新添的墳墓就更不用說了。
能不能給亡人立碑的風俗講究
民間能不能給亡人立碑,沒有太多的限制,都是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一般由亡故之人的親屬自行決定。
未成年之人亡故後,一般認為不宜立碑,也沒有必要立碑。成年之後,不管有無後代,其死亡的原因如何,只要能進祖墳的人(有的地方風俗,成年後只要不是橫死,在家病故可進祖墳),立碑還是不立碑,由其親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現存的老墳中也有立碑的,都是當年的有錢人家,均以侄子之名立碑。有的未娶妻的亡人,其親屬還給他安排了一個老婆,稱其妻為「福氏」。碑上書有「福氏」的墓碑,生前均未娶過妻子。一般貧窮人家是不予立碑的,主要是立碑要花一筆不菲的開支,有心要立碑,但也無能為力。其墳堆都很潦草,更不用說立碑了。在外橫死之人,有的地方不能立碑,但大多數地方只要有後代,雖不能進祖墳,其後代也可以為其墳墓立碑,因為碑本身就是一種墳墓之主的標志。還有一種人,他們是為了地方或家族的公共利益而亡,哪怕是橫死,其又無後,必須立碑,以表示褒獎和紀念。現在的英烈也就繼承了這一古老傳統,都必須立碑。
能不能立碑的特殊講究
我國自古以來,不管是朝廷還是民間,皆篤信風水。如元明兩朝時期,朝廷怕地方「龍穴」好,突然出真命天子與朝廷爭位子,為了維護其家族統治,皇家專門請了風水先生,到全國各地看風水「龍穴龍氣」。如果發現了「龍穴」,就命人毀壞,挖斷脈絡,以絕後患。一些地方誌和私人寫的史志中都有此類記載。如湖南、貴州、四川等地,很多地方都有「斬龍坳」這個獨特的名稱,其來源就在於此,民間也有很多這方面的傳說故事。皇家的這種迷信風水的行動,自然也就影響了民間對風水的信仰。
舊時,風水學上把各種地勢山勢描繪成人物、動物形狀,或傢具、器皿等形狀,講得活靈活現。這樣就出現了兩種不立碑的情況。
一種是風水俗信中不能立碑的。 主要是某些地方被認為是動物或物體的關鍵部位,立碑後妨礙墳墓的風水。如,有一種叫「黃狗練窩」的地勢,是難得的「風水寶地」,也就是山勢像一隻黃狗蜷縮在窩里睡覺一般,如墳墓葬在「狗」的下巴處,是很好的地方,但這個部位不能立碑。原因是立碑後,將「狗」的下巴撐起來了,「狗」醒來後會跑走,這個地方的風水也就失去了靈性。又如,太師椅子形的地方,墳墓葬在這樣的地方,傳說後代人才輩出,但不可立碑,立了碑就等於在板凳放了朝上的釘子,沒人敢坐,也就失去了風水的意義。諸如此類講法,多種多樣。
另一種情況是為了隱藏風水特意不立碑。 有的人總以為自已家的老人葬到了滿意的「風水寶地」,認為別人會因嫉妒而起歪心,破壞自家墓地的好風水,特意將墳墓做得很潦草,裝出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就更不用說立碑了。這種情況就屬有意而為,特意不立碑,要瞞天過海。像這種情況民間大有人在,更有風水先生故意將風水地勢神秘化,民間有一部分人也就篤信不疑了。
以上這兩種情形都是因迷信風水的心理太重,而故意不給墳墓立碑的,其實是沒有什麼科學依據,只不過是一種傳統的封建迷信在起作用,影響了人們的行為。
墳墓乃死者安葬之地,墓乃墓穴也,墳乃墓地堆疊成土堆。碑,乃石頭上刻下的卑者生於何時,死於何地,及孝子賢孫立碑者。
墳墓上能不能立碑,有何依據?
人死後入土為安,早在很多年前就這樣了,剛開始墓而不墳,在墳前樹立一個標志,以竹質,銅質,及石頭上刻上死者者的名字。在漢朝就已經盛行了,這都是普通老百姓人家這樣做的。而皇親國戚他們當時級別分別為林,陵,冢,墓,墳。立碑是必不可少的項目之一。
房有門牌號,人有身份證,而死者墓碑亦是居住地,讓後人能一目瞭然,知道先輩生於何時,死於何地,這也是 歷史 的見證。古往今來,祭錯祖先,找不到先祖墓地大有人在。在下不一一列舉了。
碑什麼時候立在中在譜?
立碑確實是有點將究?人死後忙於喪事,那有一步到位的,立碑可以在清明,死者祭日,十月初一,大寒,給死者立個門面,碑文怎麼寫,立碑者全知道,可以用干支記年法,碑後也有刻上"福蔭子孫"或"恩澤後代"。
如今都是定點安葬,墓與碑是少不了的,立碑是對死者一種敬重,中華民族傳承講究的就是禮儀和感恩。讓一代又一代人記住他們的名字。英烈如此,祖先也一樣,這是一種傳承。
一般墳墓上都能立碑!立碑主要是便於尋找墓地,方便祭祀。 但在古代,立碑是有很多講究,並不是任何墳墓上都可以立碑。
「碑」這個名稱最早出現在春秋時期,本來指的是沒有文字的豎石或樁 ,比如栓牲碑,就是搞祭祀活動時,宗廟前用來栓牲畜如牛、羊等的石柱子;還有一種測影碑,是宮廷根據它在陽光中投下的影子變化來測算一天的時間。
漢代鄭玄在《儀禮.聘禮》中也有記載:
到了戰國時期, 碑有了另外一種用途,就是作為在喪禮中引棺木入墓穴的工具 。
《周禮》有雲:「公室視豐碑」,就是說公室成員也就是皇家子弟死後,墓穴的四周各立一根木柱,上設轆轤,用以下棺於穴。
這木柱就是「豐碑」 ,它是用一顆粗大的木頭做成像石碑一樣的形狀,上端鑿有一個圓孔,名為「穿」。在兩柱的穿中架一根橫木,木上纏以繩索,可用來放繩,如轆轤一樣。
先秦王公貴族下葬時,因墓穴很深,木碑上的繩子一頭要繞在軲轆上,一頭要系在棺木上,這樣就可以將棺木平穩地放人墓穴之中。等殯葬結束後,這種木碑往往也就埋在墓穴中。所以, 現在的墓碑便來源於古代用作牽引棺木下葬所用的「豐碑」 。
據說在陝西鳳翔發掘的秦公大墓,墓礦四周還殘存的有這種木柱。
但在當時,對於豐碑的使用有著嚴格的限制,最初只有天子才可使用,後來發展到公室成員,再往後才發展到諸侯也可用。比如季康子的母親去世之後,公輸般勸說季康子用豐碑來下棺,結果就遭到了別人的一番挖苦。
當然,碑的形式也是有一個演變過程的,最初這些墓碑都是無字的,大約 到了西漢晚期,人們就利用這現成的柱子刻上死者的姓名、生辰、官職等,來表達對死者的紀念,追述死者的「功德」,紀念性的墓碑也就由此形成,一直流傳至今。
立碑有很多講究,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最好不要觸碰到各種禁忌。
01逝者是否可以受碑
逝者的年齡 :一般來說逝者的年齡要過了六十才能立碑,如果沒有滿六十歲,就不一定要立碑。因為立碑的目的就是為了紀念,讓子女祭拜。如果不足60歲離世,人們想到的只有惋惜與悲慟,所以逝者要是年齡不足六十歲,還是不立碑的好。
比如在我們當地, 一般橫死、夭折、無後的人不能立碑,但過十年後,就可以立碑 ,沒有具體的原因,什麼說法都有。還有一種情況, 就是父母沒有立碑,或者父母還在世的也不能立碑 。
但有一些人就另當別論,比如 英雄、烈士、先進人物等,他們都是為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貢獻的人,即便是英年早逝,或者沒有後代,也必須為他們立碑,因為他們永遠值得我們銘記和傳頌,這也是民族精神和愛國情懷的傳承 。
立碑不立單 : 老話說「公不離婆」,也就是說夫妻兩人,只需要立一塊墓碑即可,畢竟死能同穴是一件美事,且一座墓對應一塊碑,也是對逝者的尊敬。
但如果一個先離世,另外一個還在世的話就不要立碑了。已經立了的話,最好不要刻上在世者的名字,或者用紅色的漆把在世者的名字描一遍。
不滿三年不立碑 :因為古代有「丁憂」制度,就是說兒女為去世的父母守孝,時間至少為三年。在這三年期間,兒女都會按照習俗經常去墓地祭拜,比如每年的清明、祭日、鬼節、除夕等。
但三年之後,人們基本上每年都只會去一兩次,或者不去,所以才有滿三年立碑紀念的說法。當然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下葬的3年裡,土質松軟,立碑容易倒,但3年後土質相對硬化,立碑不倒。
02立碑要和當地風俗一致
立碑的時間 :給故去的親人立碑,一般選在清明節前後,因為清明節前後添土、立碑、栽樹等一切陰宅事宜都百事不忌,這也是人們把這些事情都集中在清明節來處理的的原因。
立碑的方向 :立碑的山向,和墳地穴位的山向要相一致,比如傳統的東北艮方為鬼門,一般不要立碑。
碑與墓的距離 :碑與墳之間的間隔,不能太遠,也不能太近,一般是距隔穴位的9寸到6尺之間為宜,因此墓碑和墓穴盡量不要零距離接觸。
墓碑的大小 :墓碑大小要適宜,低不過腹,高不過頭,假如墓陵穴位很小而墓碑很大,就有頭重腳輕之嫌;假如過小則又顯得氣勢不夠。
墓碑的材質 :過去一般選用大理石、漢白玉等,但這些石材容易風化,現在已被材質精美,有亮度和硬度的花崗岩系列所替代。
03墓碑上的碑文
碑文主要有三部分組成,即抬頭、正文、和題名。
抬頭 :主要寫死者的生前職務、職業等,但很多時候都省去不寫。
正文 :主要寫明立碑者對死者的稱謂及死者的姓名,如「先考王君鬃大人之墓」。
題名 :主要寫明墓主人的身份、姓名、生平等,如果有政績,和功績,還要刻上墓誌銘,一般平頭老百姓沒有什麼事跡就不寫。
碑立好以後,親人們還要在碑前磕頭、燒紙、燃放鞭炮,來表示敬意,然後再按照當地的傳統習俗獻上花圈,供上飯菜、水果等。
結語:
為去世的長輩立碑,完全是各家各戶自己的行為。因為每家情況不同,立碑不一定就代表都是孝子賢孫,不立碑也不代表這家後人不孝不賢,所以「立碑與否」無關子女孝順。
但立碑對於至親的人來說,它不僅僅是一塊冰冷生硬的石頭,它是留存逝者音容相貌和美好回憶的精神寄託。通過墓碑,我們可以讓這些回憶保存的更久,可以讓那份親情繼續溫暖自己。
在我們老家一直施行的是土葬,幾年前父親得癌症去世後,我們把父親埋在自家田地里讓他入土為安,雖然墓地是蓋好了,但是墓碑卻遲遲未立起來。
當時父親的葬禮是由家族裡一些長輩組織的,下葬的一切事宜我們也都聽從他們的安排,下葬當天父親墳上沒有立碑,我們這些小輩心裡有疑惑,長輩們說村裡立碑的師傅不在家,暫時沒法立碑,讓我們再等等,雖然沒有墓碑,但是不影響我們祭拜。
等到父親過完100天後,我們又去詢問是否應該給父親立個墓碑,畢竟農村家家戶戶的農田都是緊挨著一起的,父親的墳孤零零的在田裡,要是沒有個墓碑,遠遠望過去就像一個無主的「土包」,看著讓人心酸又凄涼。
但是沒想到家裡的長輩(姑爺爺)還是不讓我們給父親立墓碑。在我們再三追問之下,姑爺爺才說明了不立墓碑的 真實原因:
1、父親是得癌症病逝的,不是正常的自然死亡(老死),這種原因去世的,按照我們當地的殯葬風俗,不能立刻立墓碑。
2、立墓碑需要花費20000元,父親剛去世,家裡經濟條件暫時不允許我們花錢立碑,姑爺爺說緩幾年後,這樣村裡立碑的師傅不會瞎要錢。因為如果家中親人剛去世,就立刻立墓碑,容易被人坐地起價。
3、父親去世後時,我弟弟還沒有成家,所以如果立了墓碑,墓碑上子孫後代的名字就沒辦法刻。(我們當地風俗,墓碑上除了要刻配偶的名字,還要刻上子孫後代的名字,這樣寓意著子嗣綿長)所以,姑爺爺說,墓碑上刻著父親的名字,顯得太單調,所以乾脆先不立碑)
4、我們當地立碑,碑文上除了刻逝者的名字,還需要刻配偶的名字。之所以沒有給父親立碑,是擔心如果刻上了父親和母親的名字,對母親的影響不好。
5、父親去世時只有57歲,按照我們老家的風俗習慣,不到60歲的人去世了,不能立碑,需要年齡滿60歲了才行。
據史料記載,我國 歷史 上立碑起源於漢代,當時只有士大夫一類的人,也就是說要有身份的人(貴族、皇族的人)死後才能立碑,平民百姓或者一些奴隸是不能立碑的。
後來到了唐宋年間,民風和制度越來越開放,殯葬方面的管制也越來越松,於是對民間殯葬風俗也越來越包容和開放,普通的老百姓去世後,也被允許可以修建墳墓,建立墓碑。但是當時只有有錢的豪族,才會大肆修建墓園,墓碑的材質也是特製的石頭材質,窮苦人家一般只用木頭立碑。
而到了明清時期,民間立碑比較普遍,尤其是清朝時期,平民百姓立碑之風盛行。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立碑又成了「流行」,只要風水允許,家中親人去世後,家屬都會立刻給立上墓碑。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古人對如何辨識先祖墳塋還是很在意的。起初,在墓前木樁繫上纖維質的紙或帛,寫上死者名諱、生卒年月及生平事跡,也就是所謂的「銘旌」。但是隨時時間流逝,紙質的銘旌暴露在空氣中,每天遭受著風吹日曬,上面的字跡會變得越來越模糊還會腐爛,這樣也會影響後人的拜祭。
慢慢的,人們把紙質的「墓碑」由其他材質來代替。家裡條件越好的,墓碑的材質也越好,在古代有錢的貴族甚至會用玉石來當做墓碑,於是為先人立碑也可以側面體現一個家族的實力和財力,也是告慰亡靈、昭示後人、光宗耀祖的大事。
一般來說,墳墓上都是可以立碑的,但是按照不同地區的不同殯葬習俗,立碑的時間不一樣。有的習俗,下葬時就可以立碑或者隔一段時間立墓碑。
那麼,關於墳墓上能否立墓碑這個問題,我咨詢過一些不同地方的朋友:
1、在江西農村地區: 首先要根據墓地的規模和環境決定墓碑的大小,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否則會造成墓地整體環境的不協調,這在某些風俗上是很不吉利的。
2、在河南農村地區: 在農村逝者去世3年後才能立墓碑,同時碑文上只能寫亡者的名字,不能寫生者的名字,如果是不到5歲的孩子夭折了, 只下葬立墳,不能立碑 。
3、在湖北農村地區: 在湖北地區如果是火葬,那麼則不用特意的立墓碑,直接在墓園墓地上刻上逝者名字就行,如果是土葬立碑應位於墳墓的正前方,與地下的棺槨一致,祭祀祖先時方顯得虔誠莊重。墓碑和墓穴的距離一般是距離穴位的9寸到6尺之間為宜。同時墓碑不能選擇奇怪的造型,不能有角。
4、在浙江農村地區: 在農村立墓碑,選用的顏色主要以黑色或灰色,因為黑色和灰色有凝重、莊重之感,並且黑色和灰色在色彩上屬於冷色調,為陰,適於陰宅使用。切記不能選擇彩色的材質作為墓碑,因為花崗岩里雜質比較多,有的石頭里會有彩色的渣質,所以如果選擇花崗岩,不能用彩色的。
現在城市裡大部分都是火葬,人去世後直接送到火葬場,火化後的骨灰直接供奉在墓園里。而在某些地區的農村還保留著土葬的風俗,無論什麼樣的殯葬方式,在民間立碑已經很普遍了,立碑有很多講究,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最好不要觸碰到各種禁忌。
1、立碑後碑文上一般都是寫亡者的名字,比較忌諱寫生者姓名,所以在有些地方,夫妻間如果有一方去世了,另一方沒有去世,那麼則不會立碑。等雙方均去世後,合墓時會在碑文上刻上兩人的姓名。
2、一般人去世後3年內不能立碑,民間有「守孝3年」的說法,孝期內祖墳不能動土,清明節也不能掃墳添土,所以,一般都需要等3年才會立碑。
3、早夭的孩童、車禍橫死的人、沒有子孫後代的不能立碑。但我們當地有個說法是,對於無子孫後代的,如果有旁系的後輩,願意每年清明節時祭拜,可以立個簡單的墓碑,上面只能刻上姓名和出生年月。
4、父母沒有立碑,或者父母還在世的也不能立碑。
5、立碑一定要是黃道吉日,不能隨便瞎立。如果是給逝去的親人立碑,一般都是選擇親人去世1周年、3周年、5周年時間段,一年裡面有清明前後,農歷10初1前後,還有年底臘月前後為好,具體的時間要選個黃道吉日,千萬不要和已故立碑的人犯沖,防止給親人帶來不利埋下後患。
6、立碑的山向,和墳地穴位的山向要相一致,比如傳統的東北艮方為鬼門,一般不要立碑。
7、碑文一旦刻上後就不能更改了,所以在立碑前一定要核實文字,不要有錯別字。
8、立碑後最好在墳前擺一些供品,家人也要在碑前磕頭、燒紙、燃放鞭炮以表示敬意,有些地方風俗還會擺上一些殯葬用品表示敬意。
9、如果去世者是年輕人,那麼碑文上簡單的寫上名字和時間就行,別的不用寫。
給亡者立碑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如果我們不太清楚立碑的事宜,切莫瞎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最好就是請一些有經驗的人來指導操作。
以前土葬在立碑這件事情需要考慮很多,現在施行火葬後,很多墓園里在買完墓地後,一般都自帶的有一塊小墓碑,所以墳墓上立碑一說是允許的。
立碑其實也是為了方便後代子孫來緬懷先祖,寄託哀思。所以,立碑對於至親的人來說,它不僅僅是一塊冰冷生硬的石頭,它是留存逝者音容相貌和美好回憶的精神寄託。通過墓碑,我們可以讓這些回憶保存的更久,可以讓那份親情繼續溫暖自己。
墳墓上能不能立碑?我們這里是有講究的。今天,我們不談為那些德高望重,為國為民立過功的英烈,勞模,名人立碑,他們的英雄事跡早已銘刻在人們心中。就講一下兒女為父母立碑的事。
為父母立碑,必須是父母雙亡,且燒滿三周年忌日後,由兒女選擇一年中清明節,或中元節(農歷七月十五)寒衣節(農歷十月一日)的一天,將刻有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日,死亡年月日,還有立碑人姓名的石碑豎起來,燃放鞭炮,祭天祭地,燒香磕頭。
閏月年是不準動土立碑的。
立碑的時間是上午,過了午時三刻,就不準動土了。
過去對少亡,橫死的人不準立碑,也不準進祖墳,現在都埋在一起,成了亂墳崗,為了便於上墳祭奠,有後代的也給立塊石碑,一目瞭然。
立碑其實就是為了讓後代不忘記先人,立碑為證。
墳墓上(前)能立碑。
依據如下:
一,什麼叫碑
這就是一塊老式墓碑。碑身已經被歲月打磨得斑駁陸離。但是,給人一種親切感。
《說文解字》給碑的定義是:「豎石也。」換言之,就是一塊上端穿透圓洞的大石板。古代人辦喪葬之事時,把它立在墓旁;宗廟祠堂的大門外面,也立起一塊石板,用它來栓祭祀用的犧牲;王公貴族的家門前,也有這樣的立石,用來栓系牛馬。在漢代以前,就是這個樣子的,用意很拙樸,猶如它的文字風格。
《禮記·檀弓》註:「 豐碑斵 (砍) 大木為之,形如石碑,於槨前後豎之,穿中為鹿廬,下棺以繂繞(粗繩)。」
由此而產生了三種實用目的後,逐漸成為旌銘功勛的工具。從至高無上的皇帝到一般的平民百姓,死後都要樹碑。
二,碑碣各部名稱
碑的主要部分就是碑趺(石座)、碑身。碑趺就是承重碑身的部分。主要形狀有方趺與龜趺兩種。方趺上為平面長方形,四面略作斜坡型,方便雨水順利流淌。講究的方趺還要鏨刻花紋,異獸,神仙故事。趺形為龜狀者,其實它不是烏龜,而是贔
D. 父母一方去世配偶和子女如何承擔費用
死來亡賠償金分配時,應自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並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後,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