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婚之後怎麼分戶
在經歷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或者住房結構變化之後,如何進行分戶成為了不少人的疑問。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步驟。首先,若需要分戶,必須提供新家庭的成員名單,並且附上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這是分戶流程中的關鍵材料,確保了分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其次,關於結婚或離婚分戶的情況,需要憑借《結婚證》或離婚證明。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共同居住,或是單元房內存在其他形式的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居住狀態,則不得直接進行分戶。為了確保流程的合規性,這些情況需經過派出所外勤民警的審核。審核通過後,還需親自前往派出所戶籍室,按照指引完成分戶手續。
綜上所述,分戶流程需要提供關鍵的證明文件,同時需確保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及居住狀態符合相關規定。通過遵循上述步驟,可以順利地完成分戶手續。重要的是,每一步都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操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② 子女給父母買房,父母離婚後,房子和財產如何分配
子女給父母買房,父母離婚後,房子和財產應該平等分配,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③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配
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