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自收養關系建立之日起,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系適用於該法律中的相關條款。
這意味著,一旦確立收養關系後,養父母與其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將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其子女的權利義務。
同時,養父母對養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而養子女則需承擔贍養扶助養父母的義務。
若養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用;反之,成年養子女如未履行贍養義務,喪失勞動力或生活貧困的養父母亦可向其索要贍養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Ⅱ 父母子女之間都有哪些權利義務
法律分析: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Ⅲ 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