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犯賭博罪對子女有影響嗎對孫子重孫有影響嗎
父母犯賭博罪對子女一般是沒影響或者影響不大的,對孫子重孫是沒有影響的
⑵ 賭博有案底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賭博有案底對子女的影響如下:
1、父母有一般行政違法記錄案底,則對子女影響不大;
2、刑事案件留下的案底,可都會影響到相應職位的招聘和學校的報考等。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賭博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賭博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