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生前贈與其中一個子女大額錢款需要手續嗎
老人生前贈與其中一個子女大額錢款需要辦手續。
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產權人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具體手續如下:
一、辦理增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二、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三、贈與書的主要內容: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
3、贈與的理由;
4、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座落地點;
5、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四、贈與公證注意事項:
1、贈與人為公民的,贈與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贈與標的物為共同財產或夫妻共有應共同辦理;
3、贈與標的物應產權清楚、無爭議、無抵押、留置、擔保等情況;
4、贈與行為應是將個人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不能有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② 婚後女方父母買房給女兒財產怎麼證明
法律分析:婚後女方父母買房給女兒可以將房產證帶到公證處進行房產出資公證。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父母部分出資,剩餘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出資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鑒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③ 父母的房產如何公證給子女
父母的房產如何公證給子女
問題一:父母有房產一套,是婚後共同購買。能專否去公證處公證,
這個好象沒有屬什麼必要
若母親不幸過世,房子歸女兒所有?
如父在,那麼父擁有1/2+大家繼承的部分,如子女只有一個具體的說父有3/4
問題二:母親去世後,父親能否單方面更改原先與母親簽訂的公證?
這個要看原因,一般來說是沒有權利的
問題補充:
之所以會問,是因為母親考慮到父親的再婚問題。擔心父親如果再婚,那麼繼母也會享有此房的繼承權,
這個不會的
除非是父親贈與
為了女兒的利益,所以才考慮,在有生之年,精神意識還清醒的時候,和父親一起去公證。
公證也是母親僅僅能夠處分她有權的部分,除父也決定給女兒
但是很想不明白的是這房是父母弄來的吧,
此女老惦記啥啊,有這時間想想怎麼有能力贍養老人
④ 父母怎麼把房產贈與子女
法律分析:1、簽署確認書。與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簽署確認書,並帶齊相關資料,如該物業的產權證或 購買合同等;雙方房地產贈與人同受贈人就無償贈與協議,表明無償贈與是贈與人的真實意願,接受贈與是受贈人的真實意願。另外,補充一點,在贈與業務當中,如果受贈人為未成年人,贈與人單方出具的贈與書亦有法律效力。
2、評估。收費情況:評估費是該物業的評估價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於是贈與業務,評估價通常會較市價低。
3、辦理贈與公證。收費情況:贈與公證費是評估價的2%。
4、繳納稅費。收費情況:到房管局辦理贈與登記,這個環節的收費比較復雜,到了房管局之後,會對該物業再重新作出評估,其中包括: 契稅為房管局的評估價的3%; 印花稅為房管局評估價的0.5%; 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費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贈人,則加10元)。 以上三項一般都由受贈人支付。 還有一項是土地出讓金,則按所受贈物業的房產性質而定,如部分沒有交納出讓金的房改房則要贈與人補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贈與房產是房改房性質的,則經過此贈與手續之後,就改變了其性質,轉為商品房。
5、出新房產證。注:如果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是直系親屬、姻親的話,則免契稅。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贈與則免除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