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證有兒子貸款父親出首付怎樣分配份額
房產證由兒子貸款,父親出首付,如何分配份額,這就要看首付比例是多少。比如,首付三成,父親就佔三成,也就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佔比,其餘的份額是兒子的,因為貸款由他還,包括利息。
『貳』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首付的房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案情】
小李和小黃相親認識後,雙方父母合計為子女出首付買房結婚,小李的父母出資30萬,小黃的父母出資10萬,房產登記在小李和小黃名下,房貸由二人共同償還。兩人婚後不久,由於性格不合,起訴離婚,因房產分割產生分歧。
【分歧】
對於婚前雙方父母出資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時,離婚時房產是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出現以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按份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共同贈與,屬於共同共有。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應當認定為按份共有,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其目的往往是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並沒有將出資贈與雙方子女的明確意思表明。因此,此時雙方父母即使是為雙方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的僅是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的歸屬,並未涉及所購置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但既然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雙方子女用該資金購房行為也應等同於個人出資。無論此後其是否締結婚姻關系,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自份額共有該房屋所有權。
其次,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由於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特殊的共同關系(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等)產生,雙方子女在結婚前尚不具有家庭關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備法律上認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關系,其對於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應按照出資比例在雙方之間合理分配。
綜上,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叄』 婚前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房子歸誰舉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一、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即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而婚後還貨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紅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元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雙方各50萬元被認定為對小明、小紅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與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元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二人名下。
和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雙方各10萬元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紅二人的贈與。
二、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盡其畢生之積蓄,並且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小明的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兩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二人共同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後,雙方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紅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無論全款還是貸款都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肆』 新婚姻法父母首付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 民法典 父母首付具體規定有哪些? 1、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男方個和團人財產。 財產分割 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2、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 購房 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 結婚 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3、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即使是婚後,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4、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 5、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6、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 房屋所有權 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 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二、民法典的變動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喚歷橘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4、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5、婚後夫妻以 共同財產 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爛鎮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民法典針對父母出資購 買房 產又做出明確的規定,主要還是看購買房產時登記的是誰的名字。民法典的變動主要是針對房產這一塊在離婚時對其分割的方法,以及對共同財產的認定。婚前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只有明確的公證認定後才能更有效的分割兩者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