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在法律上和父母斷絕關系
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及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斷絕。強列要求斷絕親子關系,法律不予保護,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協調。如果是繼父繼母權可以斷絕父子關系,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後,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陸腔肢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如何法律上與父母斷絕親子關系
法律上不能斷絕親生父子關系,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二、和父母斷絕關系需要什麼程序
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於自然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沒有辦法解除的,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斷絕關系協議書怎麼寫
家庭關系及財產協議書:甲方: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鎮XX街XX號,身份證號:XX乙方:X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甲、乙雙方系父子關系,現因性格不合及觀念差異XX原因,父子感情破裂,並對雙方權利義務及財產作出如下約定:本家庭協議一式六份,家庭成員各執一份。甲方:乙方:見證人:(簽字)代書人: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圓陵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早世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2. 能和家庭斷絕關系嗎法律上怎樣脫離家庭關系
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的親屬,比如說未婚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就屬於家庭成員。那麼法律上怎麼脫離家庭關系?家庭關系是可以斷絕的嗎?
網友咨詢:怎樣才能和家裡斷絕關系?
湖北三雄律師所余立寧律師解答:
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家庭關系一說,子女年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準許一方斷絕關系。年滿18周歲後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也無需斷絕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但是,都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斷絕。也就是說,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這種關系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余立寧律師解析:
家庭成員的范圍: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系,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家庭關系特點是以婚姻和血緣為主體,並由有婚姻和血緣關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構成,表現為組成家庭的各成員之間特殊的相互行為。以代際關系為層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為幅度,構成家庭中幾代人或同代人之間的傳遞和交往。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西北政法大學華業,1990年參加工作,2005年到宜昌發展。辦理上千件案件,深得當事人好評。多年勤奮經營,已經形成良好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