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後如何孝敬雙方的父母
Q:我和男友就要結婚了,他說我作為兒媳應孝敬公婆,當然不能說不應該,但是我說作為女婿也應該孝敬岳父岳母呀,他卻回答得支支吾吾。我們倆都是獨生子女,現在雙方老人都各自有房,身體也健康,但是如果以後老人有病,他只單方面要求我要照顧好公公婆婆,而他卻不承擔照顧岳父岳母,這怎麼行呢?A:現在社會越來越進步,男女越來越平等,尤其在城市結婚時男女雙方的經濟支出也日趨接近,不像農村男方要給女方一大筆彩禮,還要為女方蓋好房子。所以,平等地孝敬雙方父母也應是順理成章的。你的男友思想還有些傳統的舊觀念,不要著急,在平等的前提下,事情就好解決。在孝敬雙方父母方面應注意一下幾點:●明確責任
孝敬雙方父母,是道德與素質的體現;孝敬雙方父母,是感情升華的根本;孝敬雙方父母,是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結婚後我們對伴侶的父母應視為是自己的父母一樣努力去善待,而且應該做得更加小心。因為自己父母對其兒女做得有不足的地方一般還可以原諒,反之對方父母可能就易產生一些誤會。夫妻與對方父母關系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和睦,家庭是否穩固。●合理分工
通過給雙方父母的現金、禮物等,表達對父母的孝心和對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可以一律相同,雙方給的都一樣。也可根據雙方父母的情況,一方父母生活條件差一些,可以多給一點;生活條件好一些可以少給一點。如夫妻工作都非常忙,也可以出資為父母請鍾點工或保姆,照顧老人的生活。●精神贍養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養大,使我們有了自己的事業與家庭。父母在欣喜之後又會有一種悵然若失的感覺。尤其是在他們年老體衰後,更需要子女的愛撫。對於父母的這種心理變化和實際需求,我們要盡量給予滿足,通過各種途徑同他們進行精神交流,對父母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和贊美之意,向父母請教人生的經驗、生活的常識,滿足他們的成就感。多一些問候,使他們永遠感受到子女的關愛。
B. 結婚後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結婚後媳婦當然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同樣的女婿也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
C. 個稅扣除贍養父母標准
分兩種情況:
1、獨生子女
(1)未婚:未婚的單身人士每年按標准24000元定額扣除,即每月扣除2000元。
(2)已婚:夫妻雙方分別扣除,女方贍養自己的父母每年按標准24000元定額扣除,即每月扣除2000元,男方贍養自己的父母每年按標准24000元定額扣除,即每月扣除2000元。
2、非獨生子女
非獨生子女的納稅人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年個人扣除不允許超過12000元,每月不允許超過1000元。贍養老人抵扣個稅總的來說門檻還是比較低的,只要父母任意一人年齡滿60歲即可。不過因為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因此,每月定額扣除2000元的金額不會再增加了。
個_贍養老人抵扣依據是什麼: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
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
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
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
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
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
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
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中贍養老人支出分攤方式如何選擇?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贍養老人支出每個月有2000
元的扣除額度,如果贍養人是獨生子女,這么就全部
由獨生子女申報。如果不是獨生子女,則可以和兄弟
姐妹進行分攤。
目前有三種分攤方式,你們可以商量看如何選擇:
1、平均分攤:多個贍養人進行均分,比如2個人
可以每個人分攤1000元,但是每人每月分攤額度不
能超過1000元;
2、約定分攤:根據每個贍養人實際情況約定-
個分攤比例,比如說誰的工資高一點就可以多分攤
點;
3、指定分攤:由被贍養人指定一個人申報,比
如說全部由女兒申報,或者由兒子申報等等。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_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
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