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父母雙方或有一方患有精神子女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如果父母雙方都患有精神病,而且不能好好照顧子女,這時就要考慮讓有能力的親戚來擔負孩子的監護權,如果親戚中沒有人合適,就要考慮讓有能力自願的人承擔孩子的監護權了;如果父母雙方其中一方有精神病,孩子的監護權就應該由健康的一方承擔!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原則是其配偶;若沒有配偶或其配偶無監護能力的,則其父母、子女為法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關於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這些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也就是把近親屬以外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也列入指定范圍。從二者的效力來看,民法通則的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從常理來看,把指定范圍擴充到近親屬、朋友以外,不是很妥當,增加了近親屬以外的親戚、朋友不應有的負擔。當然,近親屬以外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在自願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指定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