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孫海洋兒子養父母被採取相應措施,其生父母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款
孫卓的養父母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雖然說孫卓的養父母並沒有直接參與孫卓被拐賣的過程,但是孫海洋的父母買下被販賣的孩子,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如果某個人出現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那麼這個人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雖然說孫卓的養父養母並沒有對孫卓施加虐待行為,也沒有阻止孫卓和他的父母相認,但是孫卓的養父養母依舊需要面對處罰。畢竟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如果人販子無利可圖,自然也不會再繼續拐賣兒童。
『貳』 《親愛的》原型養父母被採取措施,他們會被刑事處罰嗎
養父母的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因此,他們會被刑事處罰。
《親愛的》生動地再現了被拐孩子父母尋子的辛酸,更驚醒人們要做好未成年子女看護,防止被壞人拐走。另外,也彰顯了人間溫情,體現了對被拐孩子及原生家庭的同情。同時,也表明了我國打擊拐賣犯罪的信心和決心。
『叄』 梅姨案找回的被拐兒童已跟父母回家,孩子的養父母怎麼辦
養父母接受法律的制裁啊!難不成孩子的親生父母還給養父母磕兩個響頭再包個大紅包,感謝他們把自己的孩子買走並且讓他們分別這么多年?雖說他們沒苛待孩子但觸犯了法律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
最後:這世上做錯什麼事兒都可以被原諒,但是拐賣兒童的人在接受法律懲罰的同時必須遭受人們的唾棄,因為這根本不是人能夠干出來的事兒!
『肆』 拐賣兒童養父母怎麼判
拐賣兒童養父母可能會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情形: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