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在子女婚前給子女買的保險屬於子女夫妻的共有財產嗎
保險的現金價值屬於父母贈與自己子女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Ⅱ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 在一般情況下,父母贈與子女的錢款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
3.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款基於父母對子女的關愛和支持,是個人財產轉移,通常視為子女的個人贈與。
4. 然而,如果父母贈與時明確表示錢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或夫妻與父母有明確約定,贈與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 贈與發生的時間點也是一個考慮因素。如果贈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沒有明確個人贈與意圖,法院可能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等,以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只歸一方。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
Ⅲ 婚前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婚後進行共有房產份額變更,依然沒有老公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限定
法律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Ⅳ 如果父母給給子女的財產要怎樣證明,而且是婚
去公證處 公證
Ⅳ 什麼叫子女和父母共同共有
子女與父母共同共有就是指對財產有擁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對於未成年女未,父母給子女的財物應視為一種贈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除有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父母所有,子女只有使用的權利!這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有管理的責任,但只能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支配他的財產,不能非法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 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經組建一個獨立的家庭,那麼子女的財產和父母的財產是分開的。 在子女沒有分家的情況下即沒有獨立組建家庭,父母和子女共同勞動、共同所得的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父母和子女享有共同的權利。父母和子女的個人所得非依約定不成其為家庭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