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欠債子女正確的處理方法
法律分析:
1、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麼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2、有轉移產權行為的,當法院判決還款後,有的債務人依然不願意還錢,想鑽「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餘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飢慎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准(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後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但該條規定實在過於簡單,覆蓋面太窄,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的執行人員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造成法律適用的困惑甚至紊亂。共有財產執行的核心問題是共有財產的分禪高割,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執行就是公權力強行爛襲敬介入共有財產分割的過程,不同的分割方式決定法院需採取不同的執行程序和執行方法,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又與共有財產的類型及共有物本身的特性密切相關。
❷ 父母欠債子女正確的處理方法
父母欠債子女正確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若父親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且兒子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兒子有代替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2、如果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對自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後果,兒子沒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債務;
3、如果父親死亡,兒子作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
超出遺產部分,兒子沒有償還的義務。兒子如果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兒子自願為父親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