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同父母一起住,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時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是否與父母共同居住不會有太多的影響。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自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就婚前取得、婚後取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共同財產、相關債務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請求法院分割,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並處理,也可以離婚後就未處理的財產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予以處理。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 與父母同住財產如何分割
這樣情況,法理處於邊緣化了,找不到准確性的有法可依的明確規定。這就要從法專理、情理、常理屬與公理、公道、公平、公認來尋找處理方式,總之協商解決為好,其處理的結果是當事人都認可認為合理能予接受,社會公論都認為說得過去。否則,就是霸道了,不講理了或沒有公正公道或公秩良俗了。
這個事由於具體情況還不清楚,而且當事人的態度還不是很明確,比如嫂子的主張,老人是否同意?有沒有贈與的意思?等等。所以建議你找居委會、村委會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去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一般的司法所理的司法助理對處理這樣的事都有一定的經驗與辦法,會找到當事人都認可的方案的。
3. 結婚和父母住一起,離婚時怎麼分財產
她只能和丈夫分割他們的共同財產。房子是公公的她無權分割,企業也不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財產。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她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之一,她的公公婆婆沒有資格爭奪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