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補辦結婚證要哪些材料
父母補辦結婚證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父母雙方的身份證;
2、父母雙方的戶口本;
3、當事人結婚證丟失的證明;
4、當事人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5、父母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6、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7、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領證的流程是什麼:
1、准備領證材料。在家准備好上述領證材料,前往男女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
2、結婚登記照。新人可以提前拍攝結婚登記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當場拍攝。民政局結婚登記照拍攝一次的價格大概在30元左右,不過不同地區的價格也不相同;
3、上交證件。新人在婚姻登記處需要先填寫一份結婚登記申請書,並且將所准備的證件以及復印件一同上交給工作人員。身份證的復印件包括正反兩面,戶口本的復印件需要戶口本第一頁以及屬於自己的單人頁;
4、填寫聲明書。將證件以及山襲復印件上交給工作人員之後,會發給新人每人一份無血緣聲明書蘆攔,需要在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填寫正確信息,並上交;
5、審核證件。將所有東西都上交之後,工作人員會對證件、資料以及聲明書進行審核,如有疑問可以詢問結婚當事人,並且還有權讓結婚雙方上交醫院證明;
6、發放結婚證。當一切都審核無誤之後,工作人員會將兩人逗嘩兄的結婚登記照粘貼在結婚證上,並蓋上鋼印,並下發給結婚當事人,一人一份。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㈡ 我父母七八十歲了現在想補辦結婚證怎麼辦理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答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因此,即使丟失了結婚證也不要因為著急傷了感情,畢竟它不是一次性的東西,即使丟失了,您雙方仍舊屬於婚姻關系,只要重新補辦就可以了。如果您雙方的結婚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您雙方只要本人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或者是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當天便可拿到新證。如果婚姻登記處已經沒有了您的檔案,則您雙方需要先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復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㈢ 父母補辦結婚證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