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自己父母出資為我買了輛車並寫在我名下,我應該怎麼證明資金是由我單方父母所出,需要什麼手續嗎
當事人提供購車發票、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資金是由當事人單方父母所出,可以去公正購車款由當事人父母所出。父母婚後全款出資,車輛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車輛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車 權屬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相關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車屬於一方的私人物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結婚後女方父母給女方買車
法律分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產,汽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內心本意,應該認定為明確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未明確表示是對夫或妻一方的贈與,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 怎麼證明父母出資買車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贈與合同表明是並且贈與子女個人用於購買汽車,即可證明是父母出資買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條 贈與合同時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 如何證明婚後父母出資買車歸子女一方個人財
可由父母出具一份書面贈與協議,註明車輛為父母出資購買贈與子女一人,就可以。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6.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車的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婚後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該輛汽車是婚後獲得,因此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汽車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因此雖然該汽車由一方父母出資且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視為一方父母對子女一人的贈與,應當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 婚後一方父母買車出資的認定
一方父母在婚後為子女出資買車的,對該車輛應該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該車輛系贈與其子女個人的除外。且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建議夫妻最好是能夠在婚前就獨自買車,這樣的車多數都屬於夫妻一方財產,那麼日後也就不會涉及到分割的問題。而要是婚後買車的話,存在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就需要做出認定,然後才能判斷收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父母買房出資,產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夫妻的贈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