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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戶如何遷移父母戶口

發布時間:2024-12-14 20:23:35

A. 我是深戶,獨生子女,可否將父母戶口遷往深圳

深圳戶口遷移辦理程序需要手續: 第步:向遷入派所提申請; 第二步:遷入派所同意回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答派所提遷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派所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相關證明材料(理由)前往遷入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科簽發《准遷證》; 第七步:持《准遷證》戶口所派所辦理遷並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遷入派所入戶

B. 深戶,獨生子女,可否將父母戶口遷往深圳

深戶可將父母戶口遷往深圳。
一、申請條件:
1、老人雙方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必須雙方同時符合條件一並提出申請;
2、老人雙方身邊均無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請人,根據其子女戶籍地的情況,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處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產權。
(註:老人一方已遷入本市,另一方申請遷入必須按照夫妻隨遷的條件和要求辦理。)
二、申請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與全部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老人與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老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老人離婚後一方申請的提供有關離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證明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申請方式:
符合隨遷入戶條件的,到擬入戶地派出所申請。
四、辦結時限:
根據市政府每年下達的指標數,按受理入戶申請的時間順序統一安排審批。如當年入戶指標用完的順延至下一年審批。
五、收費標准:
收取《准予遷入證明》工本費人民幣4元,收費依據是:粵價費(1)函(1994)57號、粵價(1996)238號。
六、辦理之後:
隨遷入戶已獲批準的,特區內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持申請回執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各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寶安、龍崗兩區直接到派出所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持准遷證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C. 我是深戶,獨生子女,可否將父母戶口遷往深圳

符合條件就可以。深圳老人投靠子女戶籍遷入申辦條件及材料:
被投靠人本市戶口當前有效且連續滿8年,申請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夫妻雙方須一並提出申請(離異的除外)。配偶系國(境)外人員的,可單獨申請。
申報條件及材料
申請條件
(一)被投靠人本市戶口當前有效且連續滿8年。
(二)申請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夫妻雙方須一並提出申請(離異的除外)。配偶系國(境)外人員的,可單獨申請。
(三)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
(四)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申請人配偶已入戶本市的,須按照夫妻投靠條件和要求辦理隨遷。
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被查實的,2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因製作、使用虛假證件涉嫌違法犯罪的,司法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一)申請人及隨遷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
(三)下列父母子女關系認定材料之一:
1.被投靠人《出生醫學證明》。
2.體現親子關系的戶口簿。
3.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子關系公證書。
4.申請人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
老人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應由各自戶籍地派出所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證明的,提交《結婚證》予以認可。
其他單位出具證明後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認可。
5.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列明所有關系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6.反映親子關系的人事檔案履歷表。
7.本市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四)遇有下列情形,還需提供相應材料:
1.申請人離異,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為「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
2.申請人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
3.申請人配偶系國(境)外人員的,核驗國(境)外身份證件。親子關系證明中未體現該配偶身份信息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D. 我是深戶,獨生子女,可否將父母戶口遷往深圳

1.申請人身邊無子女(如申請人有多子女,且都不在身邊的,根據其子女戶籍地的情況,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受理);
2.申請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夫妻雙方須一並提出申請(離異或喪偶除外);
3.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有本市住宅用途房產;
4.申請人已辦理深圳市居住證;
5.被投靠人屬集體戶(含代管戶)人員,須在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房產立戶後辦理隨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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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身邊無子女」:指申請人在同一市、鎮(或縣、村)范圍內未有登記為常住戶口的子女;
「就近不就遠」:指申請人應投靠與其戶籍地距離較近的子女;
「就小不就大」:指申請人應投靠戶籍地城市級別較低的子女。
申請人身邊有未成年子女、病殘成年子女、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及正在服刑子女均視為身邊有子女;
申請人子女為現役軍人的,視為身邊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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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材料
父母隨遷入戶深圳流程申請人或被投靠人如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戶口簿(A4復印件1份,個人登記頁及登記事項變更頁復印在一張紙上,核查原件);
2.居民身份證(A4復印件1份,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核查原件);
3.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
4.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原件、A4復印件各1份;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申請人屬離異,與前配偶一並或單獨提出申請,均須提供離婚證(A4復印件1份、核查原件);
(2)申請人屬再婚,現配偶一並申請投靠繼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場簽署同意贍養的書面聲明或公證書(A4復印件1份、核查原件);
(3)申請人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喪偶」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及原結婚證(A4復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原件、A4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配偶系外國籍公民,港、澳、台、僑人員,提供配偶在國(境)外的身份居留證件(A4復印件1份,核查原件);
(5)房屋產權屬被投靠人夫妻共有(分別佔有份額),提供房產證明或一個月內出具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原件、A4復印件各1份);房屋產權登記為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夫妻共同財產聲明的公證文書,或由被投靠人夫妻到場簽署同意父母投靠聲明(原件、A4復印件各1份);房屋產權屬被投靠人與親友共有的,被投靠人須佔有該房產50%以上份額的產權,其他產權人應到場簽署同意被投靠人父母投靠的聲明(原件、A4復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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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以上材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提交復印件核查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復印件應使用A4紙張豎向復印。
家庭戶口簿須同時復印戶口簿扉頁、當事人頁;集體戶口簿只復印蓋有戶口專用章的當事人頁;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須在同一紙上復印「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頁;身份證應在同一張A4紙上復印正反兩面;結(離)婚證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證號印製頁。
提出申請
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攜帶入戶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區公安分局或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隨遷申請並現場攝像,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
准備審批
經審批符合條件逐級上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審批。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根據市政府每年下達的入戶計劃,按受理時間先後順序輪候審批(如當年入戶計劃執行完畢,順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如無調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隨遷申請材料從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結。
領取證明
父母隨遷入戶深圳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持受理回執和身份證到指定機關領取《准予遷入證明》,並在《准予遷入證明》有效期內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辦理遷移
在《准予遷入證明》有效期內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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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入戶
在《遷移證明》有效期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准予遷入證明》、《遷移證明》、結婚證、辦理二代身份證相片回執、一張二代證標准照片等相關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並現場攝像。成年申請人和16周歲以上未成年申請人入戶需本人辦理,居民身份證須一並申請。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入戶可由監護人代辦,但涉及收養、雙胞胎等較特殊情況時,未成年人應到場並現場攝像。
申請人根據入戶地選擇情況需分別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簿、相應房產證核驗。其中,提供《戶主關於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同意在本人房產立戶的聲明》的,須戶主或業主同時到場確認。

E. 深戶父母隨遷條件2022

當前政策:具有全日制大專學歷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內可辦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45周歲以內可辦理。新的政策:全日制大專學歷直接取消學歷入戶渠道;全日制本科學歷要求在35周歲以內辦理;碩士學歷人員要求在40周歲以內辦理;博士學歷人員要求在45中歲以內辦理。
一、應屆畢業生入戶申請條件:
1、身體健康;
2、未參加過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且無犯罪記錄;
3、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學歷;
4、畢業時間未超過2年。
二、隨遷入戶申請條件:
1、夫妻隨遷:其中一方入深戶滿2年,且結婚均滿2年。
2、子女隨遷:未成年人可立即隨遷
3、父母隨遷:女滿55周歲、男滿60周歲、子女入戶滿8年,至今仍是深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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