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房產過戶給子女新規
父母房產過戶子女新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2、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收契稅。
3、法定繼承人有且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法定繼承人今後出售繼承房屋時,需要按照二手房買賣繳納各項稅費,但不需要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5、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需要支付房屋本身的價格而獲得房產。
6、另外根據規定子女以繼承的方式獲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要支付公證費和工本費。但是由於繼承需要遺產人去世之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並且存在遺囑繼承和法律繼承兩種情況,相對過戶手續辦理較為復雜。
7、與遺產繼承相比,贈與往往需要多繳納3%的契稅以及贈與雙方需各自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說,加起來是3.1%的稅。另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8、如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等情況,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而其他情況仍然會收取相關費用。
9、另外,在贈與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仍會再次收取各類稅費。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