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倆個兒子如何繼承父母的房產
如沒有書面遺囑來,且只自有2個兒子沒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一種情況是協商(比如有人放棄繼承);一種按法定繼承(一人一半共同擁有)
備注:如果能提供出父母在世時盡孝的子女比沒盡到義務的子女在法律上也是會出現繼承傾向前者的情況. 至於誰先去世的情況不必考慮,因為不管誰前去世,在世的一方也只佔50%,另外50%子女繼承
提問者提到的分開繼承是不現實的,房產沒辦法象分蘋果一樣分開拿走.(可以一方給錢買,或者賣了分錢) 爺爺奶奶如果在世享有和2個兒子的同樣份額的繼承權, 外公外婆是沒有繼承權利的
謝謝
『貳』 兩個兒子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兩個兒子子女 繼承 父母 遺產分配 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6868 繼承權 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6868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6868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 代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6868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6868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6868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6868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 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二、父母遺產子女如何繼承 沒有 遺囑 ,按 法定繼承 分割房產和錢款,一般是均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6868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6868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6868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三、什麼是父母繼承權 父母繼承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各國 繼承法 的通例。源於父母子女間存在的直系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將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對子女享有 遺產繼承 權。其范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生父母對婚生子女遺產的繼承權不受父母性別的影響,也不受父母 離婚 或 再婚 的影響。生父母雖對非婚生子女有遺產繼承權,但如果非婚生子女被他人 收養 ,生父母便無權繼承其遺產。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繼承權是以他們之間存在收-關系為前提的。繼父母只有在與繼子女之間實際形成扶養關系時才有權繼承其繼子女的遺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的遺產都是由自己名下的子女來繼承的,如果名下的子女太多的話,父母完全可以在有生之年把自己的財產分配好,可以當公證處公證,這樣避免在父母去世之後引起各種家庭矛盾,所以,對於父母盡量以最好的方法來處理自己的財產分配。
『叄』 兩個子女怎麼繼承父母房產
如果父母生前立有生效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並且其中對房產問題做出了處理,那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房產,如何繼承房產,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確定。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那麼兩個子女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原則上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樣的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