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繼承父母的遺產算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嗎
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否算夫妻雙方共有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
2、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屬於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繼承人可以獨立享有並處理繼承財產,無需與配偶共享或共同決策。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順序下,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父母的財產權益。夫妻之間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則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於繼承人個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Ⅱ 父母財產子女怎麼分
一、父母財產子女怎麼分
1、父母財產子女一般不可分配。但在父母死後,子女可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的順序分配遺產。且法定繼承中,先由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全部繼承,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父母的遺產女兒有繼承權嗎
父母的遺產女兒有繼承權的。且一般情況下,女兒對父母的遺產具有法定繼承權。若父母生前依法設立遺囑指定女兒特定繼承的,則除法定繼承外,女兒還可取得遺囑繼承權,且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Ⅲ 父母的財產怎樣分配給兒女
一、父母的財產怎樣分配給兒女
1、父母的財產怎樣分配給兒女,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分配;
(2)如果只有一個子女,一般情況下那就都屬於子女;
(3)多個兄弟姐妹時,應該平均分配;
(4)如果是法律上斷絕了父子關系的,是不能分配遺產;
(5)如果多個兄弟姐妹對分配不滿意,可以上法律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對於兒女繼承父母遺產多嗎
1、是否多就要看實際情況;對於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Ⅳ 父母健在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父母在世的話財產如何分配需要分兩個層面來講:
一、繼承的角度。我們都知道一般情況下,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的明確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的。如果父母還在世,繼承沒有開始,談不上遺產分割的問題。父母的財產還是父母的財產,子女無權要求分割和主張其他財產權利。
二、析產的角度。
如果大家庭有共有財產,在分家的情況下,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可以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就是我們老百姓經常說的分家。對共有財產的分割,遵循的原則是,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如果不是分家析產的情形,父母在世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