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去世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開死亡證明。注銷戶口。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拿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待遇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人。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拿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交卡、銀行卡(工資卡,個人福利待遇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貳』 老人離世後要辦理事項
老人離世後要辦理事項如下:
(1)開死亡證明,人死後,單位或家屬必須開具死亡證明;
(2)注銷戶口,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死亡注銷證明,需要提供戶口簿和醫院死亡證明;
(3)各種證件、卡等銷戶處理;
(4)辦理火化手續,需交驗死亡證明,選購骨灰盒,領取火喚神葬證,辦好交款等項手續。
屬於老人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以及老人婚後共有財產的一半,在老人去世後可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需要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無遺囑前提,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由選定的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或車輛所屬車管所申請辦理住房或車輛的過戶手續。需要的證件有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名義財產證明(車輛手續或房產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繼承人和死者親屬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螞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和物虧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