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沒有結婚證,孩子戶口在男方家轉到女方家可以嗎
需要取孩子的法定監護權,撫養權。戶口遷移的手續,每個地方都有所差異,具體以當地為主,建議咨詢相關部門。
一般小孩戶口從男方遷到女方家,需要到男方的戶籍地公安局戶籍窗口申請,審核辦理或簽發《戶口准遷證》,憑准遷證到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然後到女方遷入地公安局辦理落戶即可。
需要: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婚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或《戶口簿》、《身份證》、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親生父母關系證明、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申請人至遷入地派出所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投靠申請;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同時提交遷入地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㈡ 孩子隨母親上戶口,一定要出示父親的戶口本原件嗎
必須要父親的戶口本原件。如果和父母實在無法協商成功而且你要把女兒戶口落在配偶名下,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拿公證書到公安機關再辦理戶口應該就可以了,建議可以事先詢問公安機關沒有戶口本,有公證書是否可以辦理小孩落戶手續。
新生嬰兒落戶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註: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父母不同意子女隨遷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人口管理制度化:新生兒落戶不受限制
根據《意見》,湖北新生嬰兒不論是正常出生還是非婚生、超生,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落戶,新生嬰兒戶口登記不得設置任何其他條件,不得將戶口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提供無關證明材料等相掛鉤。
二、新生嬰兒落戶登記注意事項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戶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㈢ 孩子隨繼父姓需要什麼手續
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結婚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離婚再婚孩子能跟後媽戶口嗎
可以,戶口符合條件的,可以遷到後媽戶口上:
(一)如果當事人的兒子是未成年的,可以通過戶口夫妻投靠,孩子戶口隨遷的形式來實現兒子的戶口掛靠在後媽的戶口本上;
(二)如果當事人的兒子,已經成年的,原則上,是不能把戶口投靠到後媽的戶口上的,這和被投靠人是否是後媽,是無關的(具體要看遷入地的規定,有些地方,提供無業證明的,可以投靠);
(三)戶口可以在直系親屬之間,進行投靠,直系親屬,是指被投靠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當事人具體可咨詢配偶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按對方的提示辦理。
再婚離婚一方孩子撫養費數額是多少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