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能力撫養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無能力撫養的情況是當事人身體殘疾或者是精神上殘疾,沒有辦理撫養孩子,這種情況下就是屬於無能力撫養。對於無能力撫養的孩子,可以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撫養孩子。任何人都不可以進行拋棄孩子。一、無能力撫養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無撫養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外公、外婆具有撫養義務。
二、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撫養費可以多一些也可以少一些,但是絕對不可以不進行支付,一般是雙方進行協商。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是需要證明自己的條件要比對方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也是有孩子的探視權。
❷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標准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標准如下:
1、孤兒;
2、服刑人員子女;
3、戶籍留守兒童;
4、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5、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
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准線。
離婚後如果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的主要的後果是被法院強制執行,但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還是應該先獲得有利的判決才行,否則就無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而一般夫妻在離婚的當時,就應該實際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結合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因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職責,導致事實上無人照料和撫養,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據省的要求,四類兒童可視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棄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
據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包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被依法收養、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等情況,都將停發基本生活津貼。民政部門將建立津貼定期復核機制,定期檢查發放對象資格條件變化情況以及生活津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在申請方面,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會申請,提供包括身份證、戶口薄、家庭成員情況說明等材料,並逐級上報到縣、市民政部門。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是屬於孤兒,也就是沒有父母或者是父母已經死亡的情況之下的話,那麼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或者是按照當時的政策,來申請補助的。但是必須要提交相關的一些證件材料,比如說身份證戶口本,還有這個家庭成員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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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