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宅基地確權後老人不在了誰來繼承
宅基地確權後老人不在了繼承情況如下所示:
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如繼承人要求處理房產,可以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或將房屋出售給有正住戶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並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並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關於農村老人去世後宅基地怎麼繼承的問題,
農村房屋繼承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比如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綜上所述,如果不是村集體成員,已遷出去了的,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進行修繕、翻新、重建等,等房屋倒塌以後,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⑵ 家在農村父母過世房產證歸誰所有
家在農村父母過世房產證歸是歸法定繼承人所有.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只有村民才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並不禁止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父母的房屋屬於他們的合法財產,依法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目前實行房地一體主義,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則房屋附著的土地使用權同時獲得。
法律分析
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而個人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當老人去世後,宅基地的所有權依舊是屬於村集體的雖然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不是村集體成員,已遷出去了的,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進行修繕、翻新、重建等,等房屋倒塌以後,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目前農村五保戶以及其他無子女老人的供養可以由集體組織供養,也由其他親人或者其他人員供養,而在供養時可以簽訂供養協議,確定宅基地的繼承方式,如果老人是被其他親人或者其他人員供養,那麼宅基地以及房屋就有其他人員繼承!現在在進城熱潮的推動之下,許多農村的年輕人都將戶口遷入到了城市,而老人的戶口依舊在農村,這種情況下當老人去世之後,子女可以通過繼承老人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