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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怎麼區分父母和子女

發布時間:2024-10-15 15:36:46

㈠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上寫女兒的名字,房貸還是父母還,這房子到底歸誰

房子寫了女兒的名字,產權就是女兒的,實際上是父母出錢買房,並且還的房貸。如果公正一下,這個房子也是父母的,不公正的話產權就是女兒的。

㈡ 父母房產怎麼分割和子女共同貸款買的

與父母共同購買的房產,如果是登記雙方名下的離婚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是父母明確只給一方個人所有的,不需要分,歸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㈢ 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房產證只有母親與兒子兩人姓名 父母百年之後子女該如何繼承

房產證只有母親與兒子兩人姓名,那麼房屋產權一半屬於兒子,一半屬於母親專。女孩只可以屬繼承母親部分房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一順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父母的房產子女都有份嗎

父母的房產子女都有份嗎,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父母留下的房子,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那麼所有子女都有份,並且不需要辦理登記,該房子就屬於所有子女共有;
2、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
遺產繼承的流程是什麼
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
1、繼承公證,到被繼承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2、可以申請免稅;
3、登記過戶,到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㈤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子女如何繼承

首先如果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子女的名字,那麼房子是父母與子女共同的財產,以父親母親一子一女為例(四人對房屋共有份額相同),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四人對房子各佔四分之一,如果父親去世了,其繼承人為母親,那麼他的1/4由母親,一子一女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㈥ 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房產兒女怎麼分家

看有父親名字的那個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母親的那一份就是遺產,房子的一半是屬於健在的父親,而且父親也是母親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之一,一家人傷和氣。再說,房子的大部分是屬於父親的。兒女們也分不了多少。如果該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母親死亡,父親還在,在母親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還要再分一份。這樣,是不會分割母親遺產的。免得父親傷心、子女都是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是屬於父親個人的,在母親死亡的情況下,兒女們是不能分的,可以繼承屬於母親的份額。


繼承財產的原則

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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