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一方撫養是指什麼
一、什麼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
父母一方不能盡撫養義務時,子女應由另一方撫養。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等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能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不盡扶養義務。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該權利不以父母感情還壞、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或者消滅為前提。
近年來,離婚案件居高不下,然通常從夫妻發生矛盾至感情完全破裂,再到最終離婚並非一朝一夕所能實行的,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教育等權益的情況愈加明顯。在審理眾多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常遇到夫妻感情不合、破裂、分居等又未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相互推諉甚至直接不管不問,造成未成年子女實際無人撫養或者不能善加撫養的情形。
關於夫妻未解除婚姻關系下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處理,為父母感情破裂、分居而尚未離婚的,或者其他情形使得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提供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合法保障途徑和裁判指向,明確了未成年子女可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未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並將撫養費給付時間提至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未實際履行撫養義務的起始時間。
父母一方撫養,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實際撫養義務,而另一方未履行實際撫養義務。當然如果父母離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撫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處在單親家庭,但是,並不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的情況,這是需要我們辨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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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撫育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准,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父母一方撫養,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實際撫養義務,而另一方未履行實際撫養義務。當然如果父母離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撫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處在單親家庭,但是,並不是屬於父母一方撫養的情況,這是需要我們辨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