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可以替子女打官司嗎
父親可以替子女打官司,但子女一定是原告,父親只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官司是指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解決某一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也就是所謂打官司的全部內容。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進行訴訟即打官司的三個最基本的階段。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中國,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㈡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告子女
法律分析:父母在子女不贍養的時候可以告子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父母隨時有權要求子女贍養義務,付給贍養費用。喪失勞動能力,一般指男六十周歲,女五十五周歲。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是法定的,沒有任何理由不贍養,否則,父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支持父母訴訟請求的。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㈢ 18歲後可以起訴父母18歲前沒盡到撫養義務索要18歲以前的撫養費么
只有在未成年的時候才可以通過法律向父母追討撫養費,18歲成年後就錯過了追討撫養費的期限了。
如果18歲以後的,仍需要撫養費的,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父母多少歲可以訴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㈣ 如何起訴自己的父母
法律分析:若當事人年滿18周歲,可以憑身份證,到父母戶籍所在地法院,或父母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維權。
若未滿18周歲,因為父母是其合法監護人,有合法的監護權力,當事人不能起訴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