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以此,夫妻贈與的房產並不一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給出了明確的答復。其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對於上述條文的適用,首先要明確的一點就是該條是以父母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是確定了贈與行為成立為前提,即首先假設贈與成立,然後在此基礎上討論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的問題。所以,要解決夫妻財產糾紛的第一個問題是正確認定贈與的成立與否。如果贈與合同沒有成立,那麼父母贈與房產的歸屬問題便無從談起。對於房屋贈與問題,一般來說房屋贈與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即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樣贈與行為才算成立。對於父母贈與的房產,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二、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問題
一般來說,婚前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若是父母想將房產贈與夫妻雙方作為其共同財產,則需要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是贈與雙方的。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贈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贈與財產的問題
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當然,以上這些都是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的,若夫妻雙方對於父母贈與的房產另有約定,則應從約定而不再適用法定條件。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的,可能是在結婚之前贈與,也有可能是在婚後贈與。當然,此時的贈與就分為了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和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因此在判斷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的時候,就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討論分析,不能一概認為父母贈與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⑵ 兒子結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歸誰
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子,一般情況下視作對自己方子女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婚後父母買的房子歸哪個
1、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子,一般情況下視作對自己方子女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視作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按比例獲得相關財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在子女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住房,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1,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住房,讓子女居住,該房屋所有權歸父母。
2,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住房,需要明確確定是否贈與子女的夫妻雙方。如果是贈與子女夫妻雙方,就應當明確表示贈與了自己子女的配偶;如果只是贈與自己子女,就不用做出任何聲明。
3,應該注意是否贈與子女配偶對於子女夫妻關系以及與父母關系的影響,不要由於為子女購買住房處理不好,製造子女夫妻不和。
綜上,以上就是有關兒子結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歸誰的內容,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⑶ 結婚後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如果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出資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