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遺產繼承公證 繼承人在海外不能到場怎麼辦
在國外的繼承人放棄在中國的財產繼承權,如無法親自回國,需要到國外當地的公證處做放棄繼承的公證然後再到中國駐國外的使領館辦理公證書的認證手續,將公證書、認證書快遞回國。如能自己親自回國,在國內公證即可,不需要認證手續。
法律分析
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中具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一、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復印件;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函;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證明。7.如不能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委託他人代理的,則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二、申請人為遺囑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同法定繼承人應提供的1至5項證件及材料;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如該遺囑為被繼承人在域外所立,則該遺囑還須經立遺囑地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4.如不能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委託他人代理的,則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㈡ 父母都不在了房子怎麼繼承
繼承房子有二個途徑:一是去公證處做繼承人公證,再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二是在不能做繼承人公證的情況下(繼承人意見不一致),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遺產繼承糾紛(或法定繼承糾紛),根據生效調解書或判決書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