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車子怎麼分配我父母也出了錢
您好。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買車的情形屢見不鮮,離婚時由父母出錢買的車究竟歸誰,應該怎麼分所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根據您的問題,您先生的父母出錢買車的行為,是發生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且其父母沒有特別指出是贈與給您先生,應該認定該車為您先生的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呢?那自然應該按程序平分。 在實踐中,對於父母贈送的一般小額財產,沒有特別指定給一方,就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錢買的車沒有明確贈與一方,那離婚時該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房產,如果是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證又登記在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有關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在現實案例中還是很復雜的,如果有需要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為您爭取合法的權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您解決離婚時一方父母出錢買的車應該怎麼分的問題。
2. 婚後自己父母出資為我買了輛車並寫在我名下,我應該怎麼證明資金是由我單方父母所出,需要什麼手續嗎
當事人提供購車發票、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資金是由當事人單方父母所出,可以去公正購車款由當事人父母所出。父母婚後全款出資,車輛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車輛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 父母有幾十萬放在孑女一人手裡怎麼能證明是母父的錢
父母有幾十萬放在子女的手裡,想要證明是父母的錢,那麼父母和子女可以簽訂合同,確定這幾十萬元錢屬於父母所有,子女只有保管的權利。
簽訂合同。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