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過戶給了其中一人,其他子女有權起訴嗎
回答:在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情況下,其他子女沒有起訴的權利
我所指的沒有其他的特殊情況的情況下是指,該房子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該房子就是父母兩人出資購買的在兩人名下的不動產。
該房子為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父母名下的不動產,即父母為該房子也就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父母可以處分該房子,當然也可以自行決定將上述房產過戶給任何一個孩子,這種行為稱之為贈與行為。
提問者如果認為其他子女有起訴的權利,出發角度可能是因為子女和父母之間的繼承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明顯本提問還不存在繼承問題,而且就算是根據繼承規定來分配,子女也未必能夠全部分的房子,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其他子女沒有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