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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強迫子女有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4-08-18 21:26:45

1. 關於父母強迫孩子做事情,違法嗎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

強迫孩子做事情是否違法,主要是看兩個方面,一個是做的事情是什麼事,另一個就是強迫的方式是什麼。如果做的事情是違法的事情,刑法和治安管理法中對此都有詳細描述,違反了或者做了這兩個法律中事情都算違法。另外,強迫的方式如果傷害了孩子,也存在違法的情況。因此需要具體來判斷。
法律分析
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多方面的,如果孩子的父母沒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的,都可能被處罰。以交通安全法為例,乳溝強迫未滿12周歲的孩子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孩子騎電頻車的,就算違法行為。父母會因此受到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以刑法為例,如果監護人對未滿16周歲女童發生性關系的,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把兒童送到需要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地點從事危險環境下的勞動,不僅監護人有責任,僱傭單位也有責任。如果父母的強迫方式不對,比如以辱罵,恐嚇等手段對兒童進行虐待,也有相應的罪名。對未成年熱等負有監護義務的人虐待被監護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強迫做什麼,和怎麼強迫的都是有限制的,不能隨意對待自己的孩子,要尊重,理解,愛護孩子,是一個父母基本的人格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父母親逼子女離婚違不違法

父母逼子女離婚就是違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他人是不能幹涉的

3. 父母總是壓榨子女違法嗎

目前你父母要求的這些條件也不算是壓榨而且。他說要求的也是很正常,沒有達到說違法的程度。如果你直接可以跟你父母說緣由。希望他們可以體諒一下你減少每個月給他們錢就好了。

4. 被父母精神折磨怎麼起訴

父母長期精神家暴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對於家暴的行為,可能構成了法律上的虐待罪,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後判決。
一、 父母長期精神家暴怎麼辦?
父母長期精神家暴,可以報警或者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彎陵、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埋仔戚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二、家暴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戚空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家暴的罪名,對於家暴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子女精神問題的,或者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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