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系,以下了解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一、再婚家庭的遺產子女怎麼繼承
子女不因父母婚姻狀況發生改變,享受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關系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權,而繼承關系中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民法典對遺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婚後如何保證親生子女順利繼承自己的遺產
1、雙方當事人再婚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17條、18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7條規定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麼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8條應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如果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體約定的范圍及比例,來劃分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2、雙方沒有婚內財產約定亦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婚內所取得財產適用民法典17、18條來進行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3、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4、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系,那麼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一、再婚家庭房產如何繼承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確定給前妻孩子的,這房子不再是他的財產,其後妻和後妻的孩子沒有繼承權。再婚後取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後妻和後妻的孩子有權繼承。
二、遺產繼承方式有哪些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