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生證明父母名字可以更改嗎怎樣辦理
出生證明父母名字可以更改。
1、帶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原件和住院相關證明回原來的醫院核實處理。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
3、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4、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更改申請表,並附父母雙方的戶籍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說明原因就可以了。
一、在我國出生證明多久內辦理?
1、《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2、請在您分娩後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准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3、填寫內容包括:准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列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並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二、出生證明丟了怎麼辦?
1、補辦證明:
申請人(父或母)向戶口所在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提出申請證明。
2、補辦的機構:
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或者因被盜等原因而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新生嬰兒家庭的戶口簿和原簽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的證明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B. 出生醫學證明改養父母名字
出生醫學證明改養父母名字方法如下:
1、需要孩子父母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更改出生證明信息的書面申請;
2、出生證明要更改父母的名字,需要提供變更母親或者父親的親子鑒定證明,親子鑒定證明必須是法定鑒定機構所提供的有效證明。
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以下的幾種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2、如果母親不能親自去辦理的,就需要母親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3、還需要孩子父母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帶齊上述所有材料,去孩子出生的醫院進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