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去世後,公租房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父母去世後,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與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公租房是否屬於遺產要根據房屋的性質以及遺產繼承時具體情況而定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產權房父母享有所有權,可認定為父母的遺產。
1、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權,無繼承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所以公租房父母只享有承租權(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參與分割繼承。
2、那麼繼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另外關於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近幾年來,國家重點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
1、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後,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
3、關於業主住滿5年後,購買的價格計算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其中成本價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綜合成本,並交納部分稅費),購房時可選擇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繳納租金。
所以公共租賃房不滿五年規定上是不得上市交易的,購買人需要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另外用虛假信息騙取公共租賃房租住,將強制要求其退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自資料來源:網路--公共租賃房
㈡ 我父親去世後公租房我能繼承嗎
公租房不能繼承,但是可以繼續租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㈢ 公租房和爸媽一起申請的兩室一廳,如果爸媽去世了,還可以繼續租嗎
可以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註: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