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親寫給子女欠條法律上認可嗎
從法律上講,父母與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依法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如果父母在生活中,確實借了子女的錢,這跟普通的借貸之間沒有區別;如果父母事實上沒有借錢,只是承諾給子女金錢,進而寫下欠條的。這種欠條,在法律上視為財產贈與的承諾,父母是可以予以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 請問:父母借給子女錢,要寫借條,那麼借條在什麼情況下起法律效益,
借款真實的話,借條就有法律效力。
父母借錢給子女,雙方的借款關系與普通借款關系沒有區別。只要父母真實交付了借款給子女的,雙方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等約定明確的,借條就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3. 婚後子女買房問父母借款時寫借款協議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這個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上看,對父母婚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行為首先推定是贈與行為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筆者認為該款法律條文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一、出資時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確的意思表示確定。如父母出資就是借錢給子女的資助購房,當時寫了借條等證據,父母的出資實際就是與子女之間產生的借貸法律關系;如果明確就是贈與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資屬於贈與的證據。雖然大多數父母是基於對子女的親情關系,一般是無償的給予幫助,但也不能說全都是贈與,如果父母確實僅僅是想借款給子女的,這種合法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父母要求返還的,夫妻雙方對此應當予以返還。律小編這里特別強調一下,實務中夫妻雙方要離婚時,子女一方通過向父母補寫借條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其實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這份證據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必須依據出資當時的證據進行確定,補寫借條屬於按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形成的證據,借條是否屬於補寫,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辨別,所以,一方再通過補寫借條的方式來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除非對方認可,否則法院根本不會採信該證據的。
二、出資時如果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該出資行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往往在雙方結婚時會許諾包括出資購房在內的一定的財物,以促成雙方的婚姻,所以這一推定符合中國國情,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及中國特色的婚姻習俗,在不能明確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大多數的情況應當是贈與行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也應當依法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贈與行為,等婚後雙方夫妻關系惡化要離婚時,父母又主張是借貸行為要求返還出資,這樣對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極不公平的,因為從婚姻習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4. 法律|婚後,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轉款給子女,是借款、還是贈與? 這是在離婚糾紛中,很容易衍生出的一個熱點和一個焦點問題。家事法律圈人,包括法官、律師、公證員都在關注這個問題,很多的論壇中也會涉及到這個主題。而且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期,對於這樣的問題判決的傾向性也會發生變化。
從目前的判決來看,法官會有兩種不同的思路,第1種思路認為:父母對子女的轉款,不能夠輕易的推定是贈與,在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情況下, 應認定為是借款。
法官意見: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錢款支持,不是天經地義的,父母並沒有義務為成年的子女購買房子、為他們支付首付,為他們承擔購房的部分款項。如果這樣認為,對父母過於嚴苛,也會讓父母的養老生活,構成嚴重的困難甚至威脅。
類似這樣的判決書被視為是有溫度的判決書!我認為這樣的判決書是符合社會大眾的常情常理。
而第2種,思維認為父母轉款給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夠證明是借款,應該推定是贈與。因為從證據力來說,證明借款比證明贈與更容易,借款通常都會有轉款憑據和借據,而贈與通常都不會簽於贈與合同,也不會簽收收到了贈與物品或者錢款。從證據力的角度, 首先父母應該證明是借款,不能夠證明借款就應認定為是贈與。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因為預設前提完全不一樣,這種顯著不同的思路和預設前提,會帶來同案不同判,會帶來我們預判一個案件結果的時候,會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又看到我們律師的工作的必要性,案件結果會有無限的可能性。律師在案件中,通過組織證據、影響法官,案件的方向也就會有了各種可能性。
另我關注到的是,幾個案例中都會涉及到司法解釋2的第22條。對於同樣一個條款,法律行業內的專業人士理解有非常大的差異性。
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22條的原文是這樣的: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法律人士A的案例中,他認為:根據字面解釋,我們是可以直接適用這個條款來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為贈與。 而根據北京高院的案例顯示,這個條款適用的作用,並不是我們用它來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而是當我們已經有了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父母對子女的轉款性質為贈與之後,才運用這個條款。
從這里也可以看到,對同樣一個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同樣都是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士會有大相徑庭的解讀。法律是一門運用的科學,特別是作為律師,是運用法律的專業人士。當我們選擇援用某一個條款在自己所承辦的案件中的時候,我們需要對這個的條款的法義有充分的解讀、深刻的解讀。特別是適用的前提、適用背景,當時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它是想要解決什麼問題?
目前關於解釋2第22條的解讀,我更加認同北京高院的案例所採用的思維角度和傾向。也就是當事人結婚後,父母轉款給子女的這個款項,不能直接根據這個條款認定為贈與。這個條款它解決的問題是父母的贈與,到底是贈與給夫妻雙,夫妻雙方還是一方的問題。
另外,父母轉款給子女通常情況下是買房,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其他的資金用途、其它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在舉證的時候,關於款項的來源、款項的用途,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
款項的來源,有時候父母的轉款,可能是自有資金,也有可能是籌借的資金。另外就是父母的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父母是工薪階層、還是父母是企業主、或是其他的身份,這些對於法官在認定款項的性質的時候,都會有影響的。
另外我也想說一說對於我自己的啟發。法律是關乎於秩序的建立,而婚姻家事的法律不僅僅關繫到法律,它跟生活更加的貼近,怎麼樣去取證、怎麼樣去影響法官?這個過程需要我們對生活有更多的觀察,也需要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歡瑣碎事,也不喜歡說啰嗦話的人。但是,在做婚姻家事案件過程中,瑣碎事和瑣碎的細節,還有很多啰嗦的話要重復的說,這些都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也有了正當的理由。
通過做婚姻家事案件,讓我跟人有了更深入的連接,也讓我對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
感謝一起同行的小夥伴們
一路同行,感謝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