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嗎
可以。在房產過戶之前可以任意撤銷。或者被贈予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也可以撤銷贈與。
Ⅱ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還有權收回嗎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是以買賣方式過戶,有了子女名字房產證,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住房產權。
如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可以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錢款。
如果父母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與過戶給子女的房產。
Ⅲ 婚前房產證是父母兒的名字現父母可以要回嗎原因是什麼
父母如果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予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果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套房子,父母也可以選擇依法主張債權,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的錢款。
現如今,時代在不斷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越來越高,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去城市中發展,但是如果想要在城市中立足,可以說是十分艱難,如果沒有父母的幫襯,幾乎沒有任何可能。父母幫襯孩子購置房子屬於贈予現象,如果父母想要要回可以撤銷贈與。
房子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是人生大事,這也是許多女性選擇老公的一個重要標准,但是你要明白,房子並不是生活的全部,如果不能夠將自己的家庭經營的足夠出色的話,最好不要強迫自己的父母給自己買房。
Ⅳ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嗎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如果過專戶,有如下情形,才屬能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Ⅳ 父母收回贈與的房產需要什麼
父母收回贈與的房產需要什麼
父母收回贈與的房產需要什麼,有很多父母為了讓自己的孩子過得更加的好,就會想要購買房產給自己的孩子,但是當孩子的行為讓父母寒心就會想要收回贈與的房產,父母收回贈與的房產需要什麼
一、父母房產贈予子女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留存);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留存);
4、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贈與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稅完稅憑證(查驗原件)。
有抵押登記或者抵押權預告登記記載的,轉讓房屋應當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讓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二、父母房產贈予子女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1、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雙方各按標准房價總值的2‰交納。
2、契稅:因買賣、贈與、交換等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稅;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按照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稅。
3、印花稅:按房屋市場價格的0、5‰的稅率計稅,各自全額貼花。房屋權屬證書每本5元。
4、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不同地區對於贈予過程中需要繳納的費用規定不同,大家有贈予需求的話,需要提前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要收回已經贈與的房子,要確認贈與的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為新的產權人,則以前的贈與關系已經注銷,贈與的房屋不能收回。
資料擴展:
父母贈與的房屋屬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如果有損害父母的合法權益是可以收回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發生撤銷贈與的情況時,父母作為贈與人可在一年之內依法進行撤銷。也就是說,在上述三種情況發生後,父母可以把房子收回來。
一、一般父母怎麼收回贈與房產
1、當發生以下情況,父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將房子收回:
(1)子女不履行撫養父母的義務;
(2)子女未按贈與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嚴重侵害父母或父母的近親屬。一般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為子女的名字,正常情況下是不能收回的。
2、房產贈與的形式有很多,在規定情況下,雙方可不繳交個第一百五十五條 承受人權利人所得稅。比如產權人死亡,法定繼承人依法取得產權,或者產權人無償將房屋產權贈與配偶等等。
辦理房產贈與手續時,雙方應向當地的房管局提供相應的材料,其中包括房產證明材料、關系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公證書、無償登記證明書以及房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對於不滿足免稅條件的受贈人,需要根據交易價格繳稅,但如果交易價格遠低於市價,就必須委託專業的評估公司,就該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品價格高,然後再根據評估價繳稅。
房產贈與後,若受贈方需要將房產轉讓出去,需要支付的所得稅計稅標准應是,本次交易價格減去購房原價,再減去受贈方在辦理贈與手續時繳交的稅費,具體以實際情況為准。
二、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產證原件;如果夫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購房合同糾紛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委託人義務、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後的通知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一、父母怎麼收回贈與房產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看,既然房子是父母贈予給子女的,所以一般情況是不能收回的,不過也有一些情況比較特殊,大家看一下是否符合這些特殊條件,如果符合那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權利,要求子女歸還房產。
2、在之後發現子女不孝順自己,不贍養自己的情況下,就可以准備充分有利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要看一下雙方之間有沒有簽訂合同,合同里有沒有寫明什麼時間段收回這套房子。
綜上所述,以上這些就是我為大家介紹的父母怎麼收回贈與房產的相關內容介紹,大家可以看一下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二、父母多久收回贈與房產
1、大家咨詢的父母多長時間可以收回贈與房產,其實並沒有固定答案,首先不是所有人都能夠回收贈與的房屋產權,畢竟當時是父母自願贈予給子女的,最關鍵的是,房產證上寫的就是子女名字,所以必須得到子女同意之後,才可以將房子重新過戶到父母名下。
2、如果父母年齡大了之後,發現子女不贍養自己的情況下,是可以准備充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回這套房產,通過訴訟時間期限就比較長啦。
3、如果要收回贈予房產,那要辦理相應手續,需要到房產交易中心那邊提交材料,並且繳納相關稅費,拿到發票之後,工作人員才會給大家辦理過戶手續,將房產重新過戶給自己的父母。
Ⅵ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
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現在因為房價的水漲船高,很多的小年輕們是沒有經濟能力自己買房的,所以就會讓自己的父母幫忙,但是也會發生一些矛盾導致父母起訴兒子要回房產的情況,一起來看看。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如是以買賣方式過戶,有了子女名字房產證,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父母不能收回住房產權。如子女沒有付錢購買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張債權,可以要求子女歸還買房子錢款。
如果父母是以贈與方式過戶住房給子女,子女在違反贈與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申請收回已經贈與過戶給子女的房產。
《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兒子兒媳想要購買村裡的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餘萬元,並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該筆錢始終沒有著落,洪女士認為該筆款項屬於兒子兒媳借款,應當償還。兒子兒媳卻認為該筆房款是父母贈與自己的,不應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該購房款是出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未提供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據,二被告兒子兒媳就其主張贈與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審法院綜合相關事實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款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
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該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子女成年後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的關心和幫助,子女應當感恩,但此關愛和幫助並非父母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故對本案購房款應當認定為借款,二被告負有償還義務。
被告兒子兒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款項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款項性質。在法律意義上,鑒於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成家立業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贈與。
綜合分析該筆款項支付的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結合曾經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形,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的情形下,涉案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而不是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老母起訴兒子 要回兩套房產
88歲的李爹爹因病撒手人寰,留下一大一小兩套房子。他生前未立遺囑,兒子小李想獨佔大房子,不願與母親和妹妹分割遺產。83歲的陳婆婆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無奈起訴維權。
今年2月,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李辯稱,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這一說法遭到小李妹妹的反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兩套房產均歸陳婆婆所有,陳婆婆補償兒子、女兒各40萬元。
爹爹病故留下遺產紛爭
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李爹爹與妻子陳婆婆,結婚半個多世紀,膝下有一兒一女。兩人共同擁有兩套房產,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一套約60平方米。
20XX年,88歲的李爹爹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陳婆婆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多次向兒子、女兒提出,在自己有生之年將兩套房產進行處置和分割,免去日後子女的繼承麻煩。
但是,這一提議遭到兒子小李的拒絕。他說,父親生前,全家就已達成共識,大房子留給他,因此自己應當享有大房子的繼承權,妹妹繼承小房子,此事用不著再討論。
婆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於多次與兒子協商未果,陳婆婆將他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程序處置李爹爹的遺產。
今年2月中旬,洪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原告陳婆婆、被告小李外,陳婆婆的女兒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老爺子在世時就已達成家庭共識,將大房子給我,小房子歸我妹妹。」他說,父親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過兩套房子的處置問題,決定將大房子留給他。
這一說法遭到妹妹的反對。她說,父親生前與母親住在大房子里,哥哥住小房子,自己則在外租房居住。父親去世後,她將母親接到自己身邊,以免母親孤單。對於父親的遺產,她應與哥哥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陳婆婆一臉沮喪。她說:「今天跟我的一對兒女坐在法庭上,實在丟面子,讓人傷心。老伴留下的這兩套房子,我希望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否則兄妹倆因為房子的事情矛盾鬧得太深,非常影響兄妹感情。從內心講,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希望他們兄妹倆都過得好!」
婆婆獲得66%繼承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爹爹和陳婆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兩套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50%應歸陳婆婆所有。
對於李爹爹的財產,由於他未立遺囑,因此按法定繼承辦理,即陳婆婆、兒子、女兒各享有三分之一繼承份額。
日前,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婆婆擁有兩套房產66%的所有權,剩下部分由兒子、女兒平分。由於她的份額明顯多於被告及第三人,兩套房產均歸她所有。按照房產所在地上月二手房成交均價1.4萬元/平方米計算,兩套房產市值總計240餘萬元,由陳婆婆向兒子、女兒各支付繼承份額補償費40萬元。
法官三條建議避免遺產紛爭
為了爭奪遺產,家人對簿公堂,難免傷害親情。如何避免遺產紛爭?洪山區法院法官給出了三條建議。
一,訂立遺囑。財產擁有人生前對自己名下財產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說明,這樣不僅方便繼承人,也能避免因訴訟等導致的社會資源浪費。
二,進行婚前財產登記。如果婚姻雙方都擁有婚前財產,隨著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極易導致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混同、融合,難以區分,一旦這部分財產進入繼承程序,極易引起紛爭。所以,夫妻雙方特別是喪偶老年人再婚時,應積極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三,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作出明確的分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