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如何規定養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
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⑵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如下:
1、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於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2、收養關系成立後,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相互間產生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養子女的認定有哪些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