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遺產繼承法;我在父母的宅基地上蓋的房子涉及動遷,我們兄妹共5人,我們該如何分呢
繼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案 你們兄妹共5人都繼承父母宅基地的權利,而此宅基地你改了房子涉及動遷,房子是你自己的財產,宅基地是你兄妹五人的共有使用權,這里應當特別關注的是,如果這處宅基地上沒有建築物即房屋,動遷後只能在給你一處等同的宅基地,正因為宅基地上有了建築物動遷才有按價補償的話題,因此有關這份宅基地的動遷補償問題,國家只能依據房地不可分割的原則,對這套房屋進行綜合作價補償,而兄妹五人應當協商處理,即:宅基地自己參照本地相同的地塊成本價五人分配,其餘地上建築都歸於你自己。
B. 父母蓋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
父母蓋的房子離婚後分配方法具體如下:
1、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後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子女的配偶有權分割;
2、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的配偶有權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C. 父母老房子動遷子女怎麼分配
父母老房子動遷,子女的分配方式如下:
1、原則上平均分配;
2、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也可多分;
4、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確未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