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孝敬父母 > 父母與子女共同共有產權如何分割

父母與子女共同共有產權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4-06-15 22:49:06

⑴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證如何處置房產

法律分析:房產權證和房產權共有證,是所有權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權共同所有。所有權人可以出售房產,而使用權人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處分財產,但無權銷售房產。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⑵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父母去世後還需要做遺產繼承嗎

法律分析: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未約定份額的,父母和子女各一半產權。當父母去世後房產是否需要辦理繼承取決於是否有其他繼承人,如無其他繼承人,無序辦理遺產繼承,子女直接擁有父母那一半的房屋產權。如父母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 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共同協商繼承一半房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⑶ 杭州市父母子女房產共有產權可分開嗎

杭州市這個應該是可以分開的,
相關處理情況如下: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於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區分份額的。
第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男女平等原則。
2.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 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 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⑷ 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父母百年之後子女該如何繼承

房屋一直在我們的生命中占非常大的比重。作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不動產,房子也一直被大眾認為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而房屋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經過了許久的變化,逐步完善。
按照繼承法規定,在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後,房屋可以作為不動產過戶給相關的繼承人。而在繼承的過程當中,需要出具有效的證明。但實際上,在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屋的繼承可能會變得相對復雜。而面對各種各樣的情況,我國的房屋繼承新規在最近出台了。那麼,房屋繼承的舊規和新規內容都有什麼呢?
一、房屋繼承舊規
在舊的房屋繼承規定當中,沒有明確的寫明在有多個繼承人的狀況下房屋將如何進行劃分。也因此,在不少影視劇當中,我們能經常見到子女眾人爭奪父母名下房產的狀況。
1.繼承權爭端
都說影視來源於生活,這也就是為什麼不少文學作品當中都願意添加對於房產爭奪的情景和畫面。在過去實行少生優生計劃之前,大多數家庭當中都有兩個以上的子女。
而等到父母百年之後,很多兒女就會為父母居住的這套房屋的產權發生爭端。在過去的農村,曾經有過誰給父母養老誰就會繼承父母所居住房屋的習慣。但實際上這些說法只不過都是口頭約定,很少具有法律效應。
2.談錢傷感情
用一句頗具戲謔性的話來形容這一現象再合適不過了,那便是:談錢傷感情。許多時候,一家中的親兄弟姐妹也需要明算賬。而面對房屋這筆龐大的不動產,不少原本和睦的家庭成員也會因爭奪遺產而產生糾紛,最後感情破裂。
二、房產繼承新規
為了避免有更多的家庭成員因和房屋相關的遺產產生糾紛,國家近期推出了新的房屋規定。《民法典》通過相關的修改後得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通過這次修訂,房屋繼承的新規又有什麼用呢?
1.確立方式更改
首先,對於房屋產權相關的遺囑方式發生了改變。在過去,人們對於遺囑的了解僅限於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部分。大多數人都認為遺囑就是寫在紙上、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公證、並在最後有立遺囑者的簽名的文件。而新型的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確立方式。
其中新增的兩種遺囑方式分別是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前者主要是為不識字或語言表達有困難的老人提供的,可以通過口頭訴說和錄像的方式來確立遺囑。只不過在確立的過程當中,需要有兩個及以上的見證人。而後者的確立方法則更為簡單,只需將遺囑的內容列印出來並簽名蓋章即可。
2.公證優先權取消
而第二個修改的方式則是針對公證遺囑而言的。民法典的最新修改中,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在以往的過程當中,即將去世的人很可能會准備許多份遺囑。而這些遺囑的內容或將不同,這便非常容易引發爭端。因為在這些遺囑當中,很可能是部分被公證過,而另外一部分沒被公證過。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經常會因哪份遺囑生效的問題而爭論不休。經過修改後,民法典規定不論之前的遺囑都是否有經過公證,只有過世之人在臨終前最後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才算數。因為這才算是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3.繼承人均分遺產
第三種改變則是所有的合法繼承人都能平均分得遺產。並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意識地提前確立遺囑。為了防止在老人去世後,其兒女為了房屋的繼承權發生斗爭,民法典經過相關更改後宣布,所有合法繼承人都能均分老人的流動資產和不動產。
4.繼承人范圍擴大
除此之外,並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法定繼承人的。民法典新法規中規定,如果老人沒有順位繼承人,則會擴大其代位繼承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個老人沒有直系親屬或親生的子女,那麼他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原本的房屋財產。
而這種情況,我們過去在文學作品中經常能夠見到。不少小說中的男女主角都會因為遠房親戚一留下的大筆遺產而突然暴富,其依據的就是民法典中的這條規定。
5.遺囑信託出台
而最後一項新規的內容則是增設了一種新型的遺囑確立方式,那就是遺囑信託。信託基金的意思就是在繼承遺產的過程當中,為繼承人設立一定的條件。只有達到這一條件後,信託基金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委託人的遺產轉交給獲得遺產的人。例如有的老人在書寫遺產的時候委託信託基金制定下規定:孫輩在成年後才能獲得這筆遺產。這一方法也能有效地防止遺產在其成年前被揮霍。
三、新規利弊所在
民法典中的新規利弊參半參。其中利的部分自然就是修正了關於繼承人們可能出現爭端的部分。在新法典修正之後,繼承人們可以公平又平均地享有來自長輩的遺產。同時,修改過後的遺囑不光確立方式更加靈活多樣,修改起來也更加方便快捷。
但修改過後的民法典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民法典雖然能夠讓合理繼承人們均分父母的遺產,但也會有不少子女不孝父母,卻因父母沒有提前設立遺囑就能獲得一份利益。雖然法典是在時代的進步當中不斷完善的,但很難達到盡善盡美的程度。
總結
一方面來講,身為子女的我們不應該時刻惦記父母身後的遺產,而是應該竭盡所能地賺錢贍養父母,讓其不再有後顧之憂。無論多麼豐厚的資產,都難以同家人間的情誼和父母的健康相比。因此我們的關注點更應放在法典的變化上。
從另一方面講,我國的所有法律法規都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更新換代,在舊的法規和新的法規更替的期間,我們能夠感受到不少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需求。而順應時代的潮流,正是法典能夠不斷完善的基礎。那麼,你認為民法典中新更改的法規如何呢?

⑸ 父母與子女共有的產權房怎樣分割,如子女一方

二、婚後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怎麼分割呢? 第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第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麼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第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第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最好事先找律師起草協議,約定各方出資數額,所購買房屋登記房主,或者各方共有產權登記份額,各方對所購買房屋處分權的限制條件等等,由雙方父母及子女夫妻雙方四方簽字確認,方便事後對所購買住房產權進行分割。

⑹ 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證,父毌離婚如何析產

夫妻離婚時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財產分配的規定為:登記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無權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不同的買房類型,房產分割情況不同。

1、婚前買房,共同還貸型:這種情況,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還貸一方能夠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

2、一分不出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婚後共同買房還貸型:不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如果要進行房屋產權分割,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如果貸款沒還清,還需要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4、閃婚閃離型:指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有收入,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雙方首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房產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⑺ 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房產證只有母親與兒子兩人姓名 父母一二百年之後子女該如何繼承

因為房產證上是母親與兒子兩個人的名字,而母親所擁有的房產份額是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如父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下,房產的那二分之一份額部分會在父母百年之後,由父母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繼承。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包括: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

如父母各自的父母已先於他們去世,父母百年之後,就只剩下他們的子女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了,包括了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那個兒子。

這樣的話,母親名字的那二分之一房產份額產權,就由所有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來繼承。

例如共有五個子女,則那二分之一房產份額產權,每個子女可以繼承五分之一,即每個子女實際可繼承房產的十分之一產權份額。

⑻ 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子女如何繼承

父母和子女共有的房產,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子女的財產,其餘的為父或母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通常情況下,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子女的名字父母過世後子女不需要繳納繼承稅,只需要走公證,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公正時交公證費用。
在繼承產權之前一定要先確定可同時享有該物業產權的人數,並提供有效的證明。先要去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閱讀全文

與父母與子女共同共有產權如何分割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70歲以上老人旅遊景點門票嗎 瀏覽:720
體檢檢查出肺炎怎麼辦 瀏覽:297
父母跟大學生應如何交談 瀏覽:634
2016年新退休工資標准 瀏覽:294
初中生體檢打什麼針 瀏覽:855
體檢所說的五官是什麼 瀏覽:637
深圳社保是怎樣算的退休金 瀏覽:784
吉祥養生館哪裡好 瀏覽:483
老年人輸水後會引起哪些地方水腫 瀏覽:979
退休職工再就業工傷賠償具體標准 瀏覽:919
中醫養生保健是什麼科目 瀏覽:851
有沒有買養老保險 瀏覽:146
體檢抗壞血酸和酮體高怎麼回事 瀏覽:534
手機號怎麼找到他父母 瀏覽:950
南充社保退休證 瀏覽:513
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 瀏覽:709
2015年遼寧省退休金 瀏覽:901
晉中龍澤養老院 瀏覽:173
和父母有關的名言有哪些 瀏覽:927
孝敬父母的事情 瀏覽: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