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2年起發生哪些情況子女將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第一種是爸爸媽媽一共有的房產。這樣的事情比較常見,舉例子:倘若很高兩口子有兩個兒女,老婆離開後,未留下遺書,很高自此與其中一名兒女日常生活,之後,很高立過遺書後也走了,遺書確立房地產歸一起生活的兒女A,那是不是代表著兒女B就沒有繼承房產的權利了呢?回答是否定的,由於老婆那時候未自書遺囑,依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標准,很高、A兒女、B子女均分妻子的1/2房地產,即3人各分到1/6房地產,而很高的遺書只有確定2/3(自己本身的1/2+從愛人那邊分到的1/6)房地產。看得出,就算很高自書遺囑特定了唯一繼承人A,A也無法承繼房產共有一部分。
例如,老謝的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由家庭保姆李阿姨伺候生活起居,老謝充分考慮李阿姨一個人在外無住所,就給她備案設置許可權終生居留權,那樣的話,就運算元女繼承了這一套房子,也不能把李阿姨趕跑,只有直到李阿姨過世之後才能做到真正取回房子,從這個角度看,承繼配有居留權的房屋,流動性受到影響,使用權並不完全。對於此事,你了解了沒有?
⑵ 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在傳統觀念中,子承父業,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是完全這樣,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2021年起,新規有變,未來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確確實實可能存在——2021年1月1日全新修訂的素有「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之稱的《民法典》正式開始實行,其中關於「繼承權」的新規有大幅變化。新規下,有兩種情況,父母可以不把房產留給子女。換言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而且如果父母是依照法律法規選擇不把房產留給子女,子女如果不同意,像過去一樣去爭去鬧也是沒用的。 不僅多子女家庭要留意,獨生子女也要留意。
情況一:新規賦予了父母「自由處置」房產的權利,父母可以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子女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民法典》新規第1133 條第3 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舉個例子,老張有兩個兒子,他們都很孝順且家庭經濟實力都非常雄厚,但老張熱衷公益,一直以來他都把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捐贈給希望小學和其它公益組織。老張很早就打算,百年後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財產都捐贈給公益組織。而且他還立下了公證遺囑。對於老張這種做法,法律上是給予支持的,未來即使他的子女來爭奪遺產,也沒有用了。
情況二:《民法典》新規第1130條第4條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直白點說就是,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未盡贍養之責,父母完全可以剝奪該子女的房產、財產繼承權。哪怕是獨生子女,也不例外。新規明確規定了,子女不盡扶養義務之責,分配遺產時,父母可以不分遺產給他們。
打個比方,小王是獨生子,自小嬌生慣養,而且家裡的條件很富裕。然而他從小品行就差,長大後更是變本加厲,對於自己的父母更是經常拳腳相向。到了三四十歲還是一事無成。父母也早就放棄了這個兒子,他們二老早就盤算著百年後把名下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組織。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支持的,也就是說小王即使是獨生子女,但是因為傷透了父母的心,他們未來仍然可以選擇不把房產留給小王。換言之,在小王父母百年後,小王也不能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除此之外,還存在一種情況,子女擁有繼承父母房產的權利,但卻在一定期限內無使用房子的許可權。那就是父母生前對自己的房子「設立了居住權」情況。這種情況多發生於老人和保姆之間,或者老人和常年照顧自己的親友之間。老人為了報恩,既不想辜負子女,也想給常年照顧自己的人餘生有住房保障,法律賦予他們對自己房產對指定人設置「居住權」的權利。何為居住權?簡單來說就是,房產所有人對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設置的使用房產的權利,僅限於居住,不可交易、轉租、抵押等其它用途。
以上三種情況,都是真實發生過,而且新規明確支持的。這算是新版《民法典》比較大的一次變動,和以往我們了解到的遺產繼承很大差異。新規下,子女真的可能「不再繼承」父母房產,不管是多生子女還是獨生子女都要留意。
除此之外,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還有其它三大非常明顯的變化,也值得我們留意:
第一、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還增設了錄音錄像、列印、口頭立遺囑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往立遺囑的方式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5種,其中以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最高,換言之如果老人同時立了以上5種遺囑,不管公證遺囑是否最後確立,最後都會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進行執行。
但從2021年起,公證遺囑優先權被刪除了,未來如果老人立了多種遺囑,都以最終的遺囑為准。而且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列印和口頭遺囑三種方式。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防止老人被脅迫,各種遺囑確立時,都要求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證明。
口頭遺囑重點說明一下,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下的口頭遺囑。同樣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危急解除,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第二、繼承人「范圍」擴大了:侄、甥也可以代位繼承了
原有的.法律繼承人是指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從今年起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也可以代位繼承了。這也是今年起實施的新規的重要變化之一。需知,在以往發生過很多起,老人離世無法定繼承人,最終房產、財產收歸國有的情況。新規顯然是考慮到了這種情況,所以才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有人可能會覺得,侄、甥並未盡絲毫贍養老人之責,為何他們也有權利來繼承老人的遺產?我們認為這正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三、女性繼承地位提高,男女繼承權平等了。
婦聯作家王春霞直言指出,新版《民法典》是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典範。《民法典》在繼承關系方面,除了規定夫妻在繼承上有平等的權利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繼承權外,在繼承人的范圍和法定繼承的順序上男女平等相同、父系親與母系親平等,代位繼承既適用於父系血親也適用於母系血親。
前段時間我們就看到有女網友在網上自述自己遭遇到了父母的「不公正」對待:家裡老房子拆遷,獲得了2套房產和300萬現金。由於哥哥早就移民國外了,照顧父母的重任常年落在自己身上。但即便如此,也沒有換來父母的公正對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父母把這兩套房產和260萬現金都留給了兒子。自己最終沒有落得任何財產。
對於上述該女子正遭遇的情況,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很正常,甚至會搬出傳統觀念認為家裡的資產本來就應該傳男不傳女,更何況女兒早已嫁人,是別人的兒媳婦。但不管大家如何站在傳統思維的制高點發聲都無濟於事,因為按照新規,兒子和女兒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即父母應該「一碗水端平」,2套房子和300萬現金,父母在想分割的情況下就一定要進行平等分割。事實上,按照給網友的自述,她理應比哥哥多分財產,因為她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比哥哥多。
在傳統觀念中,子承父業,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是完全這樣,即使是子女也可能面臨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在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規定,有3種情況下,子女是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的,子女請注意。
第一:子女有重大過失,會失去繼承權
我們知道在繼承的過程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光有子女,還有配偶和父母。所以如果子女有重大過失的話,就會失去繼承權。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以下5種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第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第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第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第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第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子女如果有以上5種行為之一的,就會喪失繼承權。但這5種行為還是有區別的,一般有第一項和第二項兩種行為的會永久喪失父母房產的繼承權。但如果是第三項到第五項行為,如果後期有悔改變相,並且得到了被繼承人的寬恕或者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把子女列為了繼承人,那麼子女在父母去世後還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
《民法典》中增加寬恕制度,筆者認為無論是對繼承人還是被繼承人都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果不是第一項和第二項重大過失,我們不能把他們一棒子打死,不給任何機會,也不能一成不變地看人,應該給一定的機會。而對於被繼承人來說,即使子女過去犯過錯誤,他們也希望自己老了以後能有子女陪伴,給子女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設立了居住權的房產,子女暫時無法繼承
在《民法典》中,第366條提出了設立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另外對於居住權《民法典》中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子女繼承的房子被父母設立居住權,那麼即使子女擁有房子的產權,也不能將房子出租或者出售,直到居住權到期或者擁有居住權的人死亡,子女才能真正擁有房子的使用權。
例如老李早年喪妻,老了以後找了一位老伴搭夥過日子(沒有領證),老李去世之後,雖然把房子產權留給了子女,但也給老伴設立了居住權。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子產權雖然屬於子女,但老伴有權居住在房子裡面,直到老伴去世。這時這套房子就被設立居住權,子女雖然有產權,但卻不能把房子出租,也不能出售。
第三:父母留有遺囑,而且遺囑中明確表示自己的房產由子女以外的人繼承
我們知道在繼承法中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是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的繼承順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了遺囑,應該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另外在《民法典》的10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所以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把房產留給任何人,甚至國家,並不一定是子女。
同樣以老李舉例,例如老李老了需要子女照顧,但子女並不孝順,不願意照顧老李,平時老李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老李找到的老伴照顧。這種情況下,老李在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去世以後把自己的房產留給老伴。這種情況下盡管老李和老伴並沒有領證,子女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子女也不能繼承老李的房產,而是應該按照老李的遺囑進行分配,房產由老李的老伴繼承。
經過上面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新規下即使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繼承父母的房產。所以不要因為自己是父母的子女就有恃無恐,認為自己一定能繼承父母的房產。作為子女該負贍養義務的時候要負贍養義務,該孝順父母的時候要孝順父母。
獨生子女要注意了,有2類房產無法過戶。
1、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歸屬的房子
2020年11月報道的一則消息稱,在父母去世後,作為獨生子女的小麗被告知不能夠全部繼承300萬元的房產,這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這是因為父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把房產過戶給子女導致的,小麗的奶奶也是第一繼承人,在奶奶去世後,小麗的大伯和姑姑也能繼承。獨生子女不能繼承房子?不少人表示太扯了,所以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記得提前立遺囑和過戶。
2、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屬院
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屬院之所以不能繼承,是因為這類房子,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所以就算是獨生子女也沒辦法繼承。
2021年,《民法典》頒布,關於繼承的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換言之,從今年起,父母的房子全部按新規繼承,房子不用再爭了。
1、處分不動產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這是什麼意思呢?給大家舉個例子。一對再婚夫妻在婚後一起買了房,因為男方出了大部分的錢,所以房子只寫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夫妻二人以及女方的女兒三人一起生活,女兒也盡到了贍養的義務。不過後來男方立遺囑聲明,要把現在居住的房子和大部分財產留給親生兒子,這樣是可行的嗎?
《民法典》實施後,女方有權拒絕。首先有一點是很明確的,房子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男方無權處理房子的全部產權,這也就解釋了「處分不動產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另外,女方的女兒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且其女兒也進行了贍養,所以她是有繼承權的。
2、擴大繼承人范圍,侄甥也能繼承
過去合法繼承人是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但新規明確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為代位合法繼承人。當然了,只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去世之後,侄甥才可以繼承。
在新規下,對於那些沒有盡孝、不贍養父母的子女,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選定繼承人,就算是子女來鬧也沒用,所以說子女也可能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3、新增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新規增加了錄音遺囑和列印遺囑兩種方式,要求要有兩個及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以此來防止出現老人被脅迫的情況。
此外,在老人有疾病、重傷等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需要提醒的是,也需要兩位見證人,而且如果脫離了危險,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4、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
過去公證遺囑是有優先權的,也就是說不管父母在世立了多少份遺囑,最後都以公證遺囑執行,其實這樣的方式是有弊端的,對於那些腿腳不方便的老人來說,想修改遺囑很困難,有些老人即便是想修改也乾脆作罷。
而「繼承新規」表明,公證遺囑優先權被取消,最後執行的是最新一條有效力的遺囑。
⑶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繼承「新規」大變,子女們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能天真地以為父母的房產就是自己的,注意!明年起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近20多年來,可以說房子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人認為「有房才有家」,可見房子展現出來的非凡魅力!
正是這個原因,也讓所有人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房產的繼承,從傳統觀念來看,大家都認為「子承父業」天經地義,財產肯定都是子女的。
這樣的繼承方式看似沒有問題,並且,一直以來,絕大多數家庭也是這樣做的。
《民法典》的出台,在繼承問題上有了全新的改變,同時會顛覆大家的傳統認知,尤其從2022年開始,甚至可能會出現,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
為啥要這樣說呢?以下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新法規作出的不同調整!
第一點:新的繼承權增了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最有效的方式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第二點: 防止立遺囑違背老人真實意願,新增「見證人」規定
一二線城市,一套房子幾百萬元,所以為了爭父母的房產,有很多兄弟姐妹出怪招,讓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新規規定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第三點: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一次反悔的機會,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為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後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給了父母們另外一道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第四點: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准。
新規規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第五點:新規擴大了繼承范圍,不再局限於子女身上
在傳統觀念上,不管子女是否孝順,也不管是否立了遺囑,只要父母去世後,所有財產肯定都歸兒女!
而新法規出台後,則完全改變了這種現狀,因為裡面又新增了幾類合法繼承人,比如外甥女,外甥,侄女,侄子等,除此以外,個人財產還可以贈與集體,國家,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
關於繼承,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失去繼承財產。
也就是說,在新法規下,如果兒女在父母生前不盡孝,父母完全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不把財產留給子女。
此外,依據新規,未來三種房子可能無法過戶,我國現有的1.5億獨生子女家庭要格外注意。
第一類:設立居住權的房子
居住權是《民法典》最新提出的概念,所謂居住權就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第二類: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上未明確繼承人的房子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在新的繼承法中卻並非如此,新的繼承法中規定了第一順位人為父母、子女和配偶,也就是說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前並沒有設立遺囑或者設立遺囑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房子的具體歸屬,那麼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就會產生糾紛,孩子不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自願放棄繼承房產,那麼這套房子均等繼承給每一位繼承人,子女也就無法順利過戶。
第三類:老家宅基地
宅基地的繼承分為兩種,一種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另一種是單獨的宅基地。
如果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房子屬於父母的私有財產,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如果是單獨的宅基地,則需要看子女的戶口是否是在農村戶口,如果已經遷移到城鎮戶口,那麼將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大眾的印象里,如果自己是獨生子女,家裡已經買了房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天父母離世了,他們名下的房產就名正言順由自己繼承了。
畢竟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爭奪遺產的情況,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繼承房產並沒有那麼簡單。
如果沒有「它」,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夠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它」就是遺囑。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通俗來講就是,倘若一個人去世以後,這個人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話,則按照上述,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由三方共同繼承,若是獨生子女,只能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如果這個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了,那麼由第二順序的人員繼承。
還記得曾經在網上盛傳一時的遺產分配圖嗎?
這個分配圖就真實的體現了我曾經遇到的一個咨詢的故事,那麼我就給這個咨詢的姑娘化名為許明吧。
許明怎麼也沒想到,獨生子女的她,繼承自己的父親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緣由從父親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說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後開始顯現,叔叔和姑姑一紙訴狀將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應得的遺產,讓許明支付折價款。
法庭上,許明氣得渾身發抖,她的父母去世早,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將她養大,而身為奶奶的兒子和女兒,叔叔和姑姑這些年,除了過年回家蹭頓飯,平時就像沒這個家似的。
當初父親去世,叔叔和姑姑就覬覦父親的財產,還慫恿奶奶立遺囑給他們二人,奶奶當時跳腳罵道:「只要我還活著,你們別想打這個房子的主意,這是她爸爸留給許明的」。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識淡薄,這才讓叔叔和姑姑有了可趁之機。因為她的叔叔和姑姑確實有份,這在法律上叫轉繼承。
最終,許明痛快地履行了判決,自此之後和叔叔和姑姑斷絕了關系。
雖然許明的父親的確承諾房子給了他,但是沒有遺囑,許明還是無法單獨繼承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都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父母若是想要將自己的房產安全地留給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
在贈與合同中,可約定房屋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約定好的贈與然後記得做一個公證,在贈與公證完成後記得及時得去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在子女名下。
還有父母在贈與房產時,最好能附加條件: 「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產的使用權」 。因為也會有些不孝兒女辦理贈與過戶後,會把父母趕出房屋,這點考慮是為了保證父母的居住權不受侵犯。
最後記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辦理一份遺囑公證,確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可能是避免後代陷入遺產糾紛的最好方法。
立遺囑時必須注意4點:
1、遺囑的內容一定是針對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對他人的財產作處分。
2、無論是哪種遺 囑,都要行為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認定。
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已不再具有優先性,即使有公證遺囑,最終具有效力的仍然是最後一份遺囑。
3、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繼承人都認為有「口頭遺囑」也可以辦理繼承,其實還是「自書遺囑」更好。
因為口頭遺囑是很難實現的,風險極高。而且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盡量不要列印,因為列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比較高,這樣的'遺囑同樣也難以實現。
4、立遺囑的過程最好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即使將來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簽字時也請被繼承人務必親筆簽字,不要找人代簽或者用簽章。還要在簽字上按上手印。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對遺囑的看法也在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並不排斥生前立遺囑。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氣氣的商談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會怪你的,因為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個先來。
因為只有訂立了一份合規、完美的遺囑,才能實現財富的「身前有效規劃,身後精準傳承」。
今年起,繼承「新規」大變,子女們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能再天真地以為,父母的房產本該就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對父母房產的唯一繼承權。因此就可以對年邁的父母不管不問,甚至是不盡贍養之責。
第一、3種情況,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爭也沒用。
1、父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文章開頭所說的案例,老人把深圳總價值800多萬的房產立遺囑留給保姆,不給子女,完全是合法合規的,子女訴諸法律去爭也是沒用的;
2、哪怕是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現了「未盡贍養父母之責」的情況,也會被剝奪遺產繼承權。父母有權利不把房子留給子女或者少分給子女。換言之,不盡孝的子女可能「不再繼承」父母房產;
3、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子女無法繼承。因為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是無法繼承的。打個比方,如果是老人對保姆將某套房子設立了居住權,那麼僅僅是保姆個人享有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權利,保姆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該房子的。再說得清楚點,這套房子的權屬仍然屬於老人的子女,而且在保姆去世後,房子的居住權自動消失,保姆的子女連居住使用的權利都沒有了。
第二、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新規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同時還增設了錄音錄像、列印立遺囑方式。
2021年之前立遺囑有5種方式,分別是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其中公證遺囑的優先順序別最高。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同時立了5種不同類型的遺囑,且自書、代書、錄音、口頭4種遺囑設立的時間都晚於公證遺囑,但因為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權,最後執行時仍然會以公證遺囑為准。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首先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同時還設立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即不管立了多少份遺囑,都以時間最新的那一份為准。
此外,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立遺囑和列印立遺囑的方式。同時為防止被脅迫,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專家分析認為,新規有關遺囑方面的改進還是充滿人情味的,且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尤其是廢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更是讓人拍手稱贊。一直以來,公證遺囑優先都滋生了很多矛盾,比如遺囑訂立後,很長一段時間子女的照顧讓老人改變了心意,雖然老人後面又設立了代書遺囑,但最終判決卻依舊是按照之前設立的公證遺囑為准執行。這不免讓很多老人帶著遺憾離世,同時也會寒了很多盡心盡力子女的心。新規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權,能很好地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值得點贊。
比如,老王在立公證遺囑時把房子平均分割給兩個兒子,但是在立完遺囑的兩年內,大兒子得知自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產後,就開始對老人不管不問,三年裡老人的飲食起居全由小兒子照料。因此老人後面又設立了自書遺囑,決定將房產的所有權全部留給小兒子。按照原來的規定,老人必須更改公證遺囑才能達成所願,但是按照新規,老人第二份自書遺囑就會生效,這套房子的繼承權最後全部都屬於小兒子。新規定的優勢,一目瞭然。
第三、新規擴大了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了
大家一定看過這樣的新聞,無兒無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後,侄女卻無法全額繼承老人的房產。因為按照原來的規定,侄女是無權繼承老人遺產的,所以最後房產被收歸國有。
比如2019年發生在深圳的真實案例:羅湖區村民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遷房,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為他養老送終。老人去世後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考慮到侄女對老人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並為他辦理喪葬事宜,法院審理判定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被收歸國有。
很多人會覺得遺憾,畢竟侄女盡心盡力照顧了老人,於情於理都應該繼承叔叔的全部房產。不過從今年起,這種情況就不會再發生了,新規擴大了法定繼承人范圍,即未來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為第三順位合法繼承人代位繼承房產、存款等遺產。
對盡了照顧老人義務的侄、甥,允許他們繼承老人的房產,這可以理解,那麼新規為什麼要同意那些未盡半點贍養之責的侄、甥也享有合法的代位繼承權呢?專家解讀認為,從宏觀上講,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必定離不開對私有財產最低限度的保護。同時,強化私有財產保護,也是弱勢群體的福音。而擴大了繼承人范圍的舉動正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立場。
第四、新規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已經較為普及,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何為遺囑信託?主要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載明將其全部財產或一部,在其死亡後,委託給受託人,由其為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遺囑信託是一種典型的身後信託和個人信託。
為什麼要推出遺囑信託?歸根結底是因為它有利於豐富居民財富傳承工具,更能推動解決老齡化社會中的私人財產管理難題。遺囑信託的使用對象主要是三類人:一是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沒有合理使用、支配遺產,可能會揮霍繼承財產的人。這一點我們在很多影視劇中都有見到;二是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三是實現委託人意志延續,遺囑信託被稱為「墳墓里伸出來的手」。
除此之外,繼承新規還有其它變化,但總的來說,大家最為關心的還是以上四點變化。尤其是第一類中的3種情況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更是徹底顛覆了很多人長期以來的陳舊認知。畢竟中國是非常注重傳統思想的國家。
但不得不承認,新規的確規范和進步了很多,尤其是與房產相關的繼承條款變化似乎也在提醒暗示著我們:不管是幾百萬、幾千萬的房產,終究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間至善至美的永遠是親情。尤其是「不盡孝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規定,更體現了政策制定者有意在告誡世人: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是法定的責任,更是一種要履行的義務。
⑷ 子女在什麼情況下不能繼承父母財產
子女贍養父母制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實踐中也有子女無需贍養父母的情況,那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