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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怎麼撤銷

發布時間:2024-05-21 17:13:16

⑴ 父母贈送房子給子女想收回要怎麼做

可以的,子女如果違反贈與合同約定,或不履行贍養父母法定義務。父母可以申請收回過戶的住房。
一、贈與房屋未過戶,亦未公證,房屋權屬未轉移,撤銷贈與協議,返還房屋。
二、贈與人以受贈人未履行贍養義務、違反協議約定為由,撤銷贈與,要回房屋。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⑵ 父母贈予子女財產能不能隨時收回

法律分析: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⑶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可以收回嗎

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是可以撤銷的。三、已經將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受贈方侵害了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才可以考慮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⑷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可以收回嗎

【法律意見】
子女如果違反贈與合同約定,或不履行贍養父母法定義務。父母可以申請收回過戶的住房。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⑸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嗎

可以。在房產過戶之前可以任意撤銷。或者被贈予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也可以撤銷贈與。

⑹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在生活中,父母通常都會為自己的子女做長遠考慮,一般都是會在老年的時候把房子轉給孩子的,可是這個時候父母是因為一些原因想收回來的,下面看看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1

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有權收回。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行為,是有權收回贈與物的。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

房產贈與後,但是並沒有發生權利轉換之時,是可以收回的

也就是說,如果老人的房產還存在,雖贈予了兒子,但是戶主沒有變更

那是可以收回的

但是贈與後,一旦發生權利轉換後,那就是不可撤銷的

1、房產贈與已過戶

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

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

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2

一、贈予兒女的房產能收回嗎

要收回已經贈與的房子,要確認贈與的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為新的產權人,則以前的贈與關系已經注銷,贈與的房屋不能收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二、贈與合同的性質是怎樣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3

父親贈予兒子的房產在一般情況下是能收回的,但前提條件是:需要該房產贈予未經過公證、未辦理過戶手續;受贈方侵害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收回進行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父母贈給孩子房產可以收回嗎4

一般情況下,在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時,父母可任意撤銷贈與孩子的房產。當過戶手續已經辦理後,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為被贈與對象,很難撤銷贈與。但在以下三種情況發生時,就滿足了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其要點有兩個:

1、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

2、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

3、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其要點在於:

1、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3、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要點在於:

1、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2、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

4、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具體可參照下圖:

在發生撤銷贈與的情況時,贈與人可在一年之內依法進行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有權撤銷贈與,但時效為六個月。

⑺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嗎

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如果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如果過專戶,有如下情形,才屬能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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