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卻無法繼承房產為何引起巨大爭議
萬物之始,大道至簡,衍化至繁,對於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當中涉及婚姻、繼承方面的規定,其背後往往都存在著根植於傳統文化的法理。
只是因為,很多時候被撲朔迷離的案件復雜話了而言,以此案而言,其實這個案件並不是新法的案件,文章也是舊文重發,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情隔三差五的發生。
所以如果我們刪繁就簡,撥開紛繁復雜的表現,就可以看清,其實背後的道理很簡單,相關法律的規定也符合常情。
理解的關鍵在於,這個50歲的倒霉孩子死的那一瞬間,他的遺產就已經被他父母各自分去了四分之一,他父母是他的至親,分給他父母沒有人有異議,那麼遺產已經是他父母的了,以後他父母分給各自的繼承人,其實也是一樣的。
曾經滄海,你送給她一台蘋果七,交付以後,這台蘋果七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從此以後這就是她的財產,與你再也沒有關系。即使,轉瞬間你們就反目成仇,你都沒有要回來的權利,因為你送給她是自願的,既然是自己的行為,自己就應該負責任。如果允許你要來要去,市場經濟還怎麼運行,社會秩序還怎麼維護。
繼承也是這樣。對於自己的遺產,如果生前沒有訂立遺囑處置,那麼死後就交給法律處置。所以,同志們,未雨綢繆,適時寫一份遺囑很重要。
⑵ 父母雙亡的房屋繼承問題
一,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父母生前立有遺囑,以遺囑為准,版如果沒有遺囑,按法權定順序來繼承。父母的父母(包括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養子女)都是該房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平分該遺產。房產繼承還需要進行遺產繼承公證,必須要所以同一序位繼承人全部到場。
二,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⑶ 為什麼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子
即使是獨生子女,在父母去世後,對於繼承父母房產的事情也是有規定的。我們首先說一下公有住房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這樣的土地是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共有的,所以子女以及其他配偶都沒有辦法繼承,宅基地不能算十個人的遺產。對於一些公有住房來說,我們的個人只是想有了使用權,而具體的產權是歸國家和單位所有的,如果我們將共有房產改為產權房,那麼獨生子女就可以繼承了,但是所繼承的份額是可以另當別論的。 不論如何,想要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子,就一定要對房子以及法律等有清晰的了解,這樣才可以明確一些問題,所以獨生子女在很大的可能性下是可以繼承自己父母的房子的,父母在世時,也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維護自己子女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