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兩口子都進監獄孩子怎麼辦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則有監護能力的人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B. 父母坐牢孩子怎麼辦
父親犯罪坐牢,孩子未成年不能自理生活。父親仍然要承擔撫養責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C. 父母都進監獄的孩子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都進監獄,無法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則按順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來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D. 如何解決獄中家長的孩子教育問題
一、我國法律對服刑人員未成年於女的保護現狀。
12歲的蓮蓮是京郊—個農村裡的女孩。5歲時起就被母親強迫賣淫,致使多次遭受強奸直至其12歲時止,有時其母親還幫助他人強奸蓮蓮,其父親不僅不管,也經常送蓮蓮到犯罪人的家中。2003年5月案發後,蓮蓮的母親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9月其母被判無期。其父親逃跑,不知音訊。案發後,蓮蓮被當地有關部門臨時接到敬老院生活。
北京市海淀區兩個小女孩的爸爸因為搶劫和打架,被判處無期徒刑;她的媽媽吸毒被判處勞教。她們3歲的時候,就由街道來撫養她們,後采她媽媽解教把女兒領回去,幾天後,又把孩子偷偷地推到一個親戚的門口跑掉了。兩個孩子後來被送往順義兒童村。
上述兩個案例都涉及到了服刑人員子女的監護問題。還有—些孩子正處於和她們相同的困境或者還沒有她們幸運,處於無人撫養的狀況。可以說,我國法律對服刑人員子女的權益保護還是個空白。法律法規中涉及服刑人員子女的規定,只有(監獄法》中體現了一點,即《監獄法》第十九條:罪犯不得拂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服刑人員子女的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表現凸出和受到社會的關注。他們或因父母服刑而無人監管,或因經濟壓力而面臨失學,有的還步父母後塵,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筆者認為,對服刑人員子女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刻不容緩。對他們的權益保護,不僅是保障他們能夠健康成長、避免受到任何歧視、預防他們違法犯罪的基礎和關鍵,同時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本文主要對服刑人員子女的監護、教育等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希望能夠引起人們對服刑人員子女權益保護的重視,以共同來關注服刑人員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保護的必要性。
(一)有利於晨刑父母的ICll矯治。
罪犯自服刑以後,面臨著來自家庭、社會、監獄等多方面的壓力,罪犯的心理變得更為復雜而不穩定。對於大多數罪犯來說,家庭是他們在獄中服刑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而子女更成了他們對未來的希望。他們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不因他們服刑而受到任何不良影響,希望子女能夠得到關愛、不受歧視、希望子女正常的牛活、學習。在對服刑人員的情感調查中,他們感覺到自己對不起子女的佔86.8%,而感覺無所謂的才佔13.2%。在他們當中希望子女不受歧視的有68%,希望子女得到關愛的有32%,無所謂的只有11.7%,希望子女有個好前途的有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