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戶口本怎麼跟父母分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戶口本與父母分開的原因是可以有:結婚、離婚、收養,生活獨立等,是可以根據其戶口登記程序單獨立戶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② 跟父母一個戶口本怎麼分戶
孩子長大之後需要戶口分開,也就是每人一個戶口本。需要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後把要遷移一方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里注銷。帶著戶口遷移證去即將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
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分戶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櫻雀宏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5、由原戶主與當事人各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上述證明及資料,共同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分戶手續即可。
分戶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父母和子女長期分開居住,雙方並不在同一個屋檐下生活,日子也是各過各的,這種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分戶。在農村有部分年輕人由於工作原因,長期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由於彼此不互相依存,也就有了分戶的先決條件,這樣的情況若是申請分戶是符合標準的,子女可以獨立門戶的。
2、要求分戶的農戶必須在經濟條件上能夠獨立,不再需要依靠父母。也就是說要求分戶的子女達到能自立門戶的標准,擁有穩定的工作,有養活自己的經濟能力。
3、結婚可以成為分戶的條件和理由。農村家庭一般兒女較多,獨生子女的少,若是兒女結婚後都還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是很不方便的,現在農村分戶政策規定子女在婚嫁之時,則有必要與父母分開居住,這種情況可以向政府提出分戶要求。兒女結婚分戶歲李,小家庭成為獨立的一戶,而不是和父母擠一起也可以減少婆媳矛盾的發生。
4、離婚也是分戶的條件和理由。離婚肯定是感情不和,家庭破碎,不到迫不得已是走不到這一步的,若是婚都離了卻不分戶,也就是還是一家人,這婚就離得沒什麼意義了,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其中一方就可以向政府提出分戶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
5、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6、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出脊冊去,自立一戶。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
分戶需要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有獨立的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
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系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
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
5、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③ 戶口本怎麼跟父母分開
法律分析:對於戶口本與父母分開的原因是可以有:結婚、離婚、收養,生活獨立等,是可以根據其戶口登記程序單獨立戶的,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④ 我想把戶口和父母分開,怎麼辦
法律分析:1、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5、由原戶主與當事人各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上述證明及資料,共同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分戶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