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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父母贈一方子女財產

發布時間:2024-01-07 14:28:55

❶ 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綜上,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且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請求予以分割。

(1)怎麼認定父母贈一方子女財產擴展閱讀: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事項 :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子女的婚房,並且同意子女居住,那麼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是歸購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義買房,那麼就需要確定該套房產是否是贈與給子女夫妻雙方二人,如果要贈與夫妻雙方那麼就應當做出聲明,表示該套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則不需要做出聲明。

較後,再為子女購買婚房時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離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產分割: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婚房的情況不同,離婚後的處理辦法也不盡一樣,下面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五種離婚後對父母買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額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離婚時房產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擁有的個人財產。其實這個判定大家都應該能理解,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為了讓子女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後的財產,但是也是出資方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現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為是出資方父母將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的,這時房產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該套房產應該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出資方父母婚後出資方父母買的房子只是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否則都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後父母雙方共同出資為孩子買房的現象十分常見,而且離婚時房產判定的爭議也比較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應該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來享有房子的所有權,那麼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應該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來制定。

(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房子。

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買的房,且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話,那麼該套房產則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來進行分割。當然,如果雙方針對房產有其他的約定,則按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房產。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

❷ 婚後父母贈與房子給兒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是否有復明確制是贈與兒子一方,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怎麼認定父母贈一方子女財產擴展閱讀: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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