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清朝的守孝制度
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為中國古代通過喪服等級表明親屬范圍和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一種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斬衰(音崔,服三年)、齊衰(服一年)、大功(服九個月)、小功(服五個月)、緦麻(服三個月),五個等差,故稱「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製,子為父母皆斬衰三年(這所謂的三年,其實是二十七個月)。清制同。媳為舅姑、妻為夫,也皆斬衰三年。明以後,夫為妻(父母在不杖),子為出母、嫁母,齊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別哀痛),庶子為生母斬衰三年。清制同。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等齊衰三月。
翻譯過來,就是為父母(嫡母生母)應該守孝三年,對祖母應該守孝一年,為庶母守孝一年,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應該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為太後孝惠章皇後(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諸子應該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個月,為祖母孝惠章皇後守孝一年,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後佟佳氏)守孝三年,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這種因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為皇後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麼服喪期間,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國古代,設「不孝」罪,屬十惡中的第七罪,處刑甚重,且為「常赦所不原」 (倡導自春秋戰國時期,至漢朝正式成為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唐律中說「告言、詛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上這幾種情況即為不孝。
這里提到的與服喪有關的不孝大罪,即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守制」,即舊時父母或祖父母死後,兒子或長孫在家守孝二十七個月,在此期間,不任官、應考、嫁娶等。
綜合來看,在父母喪期,最嚴重的不孝行為是婚嫁行為。《戶婚律》(總179條)雲:「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徒三年,各離之。」《職制律》(總120條)規定:「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所謂的「忘哀作樂」,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結婚出喪,即為古人所稱紅白喜事),而非一般意義上的聽戲吃酒,當然這樣也不好,《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雜戲徒一年。」不僅喪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間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親死後,服滿以前,居住在家,斷絕娛樂和交際,以示哀思,稱「守孝」。簡單的說,守孝就是為父母哭喪。
守孝時間:儒家的實際守孝時間為27個月,因為母親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個月。
按照孔子的說法,父母去世,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追求享受君子內心會不安。宰我認為「安」,孔子也沒有辦法,只好說,如果你安,你就去做。言外之意是,孔子不會安,只能行三年之喪禮。守孝三年,要守靈堂,不貼對聯,不去給別人拜年,不放鞭炮,燒一期紙時燒金山銀山,三期金斗銀斗,五期女兒買的五朵花,七期燒船和靠岸樹, 百天提前燒紙,頭年晚幾個燒。
B. 封建家長制的封建家長制的特徵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由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坊記》上講:「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禮記·喪服傳》上也談到,「父,至尊也。」這個至尊的父家長,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朱熹《朱子家禮》)封建家長制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嚴格的尊卑等級、嚴厲的家規家法等幾個方面。 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禮儀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視問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寢等等。本文不予詳述。
自然,上述家長制的表現,家長享有的權力,都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的家長,握有或行使權力的大小、范圍和方式都是千差萬別的。
C. 古代人守孝有什麼規矩,守孝要守幾年時間
百善孝為先,這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傳統。在古代,忠孝被看作是衡量一個人的標准,而且這個標准一直被沿用到今天,不過有些人就不是很能理解,為什麼會有守孝三年這個規定呢,人死了入土為安,就算心中難過守孝一年,兩年不好嗎?為什麼非得是三年呢?
在古代連君主也要守喪三年。喪期中是不準結婚的,年輕君主登位前若要結婚,由皇太後下命令才可以。可以看到在很多的年代都有這樣的事,如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君一死,新君沒有就位以前,先辦婚事,第二天再發喪,否則就違犯禮制。這種古禮連皇帝都要遵守,這是我們古代對於孝道的精神。對於那時候的人來說,父母死了,不但是你自己自主的悲痛,朝廷人倫都要在要求你悲痛,這也是古禮。
D. 古代非常重視孝道,父母死了官員回家被稱為什麼制度
丁憂。
起源: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
根據儒家傳統的孝道觀念,朝廷官員在位期間,如若父母去世,則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辭官回到祖籍,為父母守制二十七個月,這叫丁憂。
朝廷根據需要,不許在職官員丁憂守制,稱奪情,或有的守制未滿,而應朝廷之召出來應職者,稱起復。到明代把它定在律令,除了父母喪不必去官。武將丁憂不解除官職,而是給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
官員在丁憂期間唯一的任務就是為父母守孝報恩。在丁憂期間夫妻要分開,吃、住、睡都在父母的墳前旁邊,停止一切的娛樂和應酬,守孝三年期間不得進行婚嫁慶典等喜事。丁憂就是要報父母的恩,孩子出生三年內都離不開父母,時時刻刻都需要父母的照料,所以對父母晚年要盡心盡力,父母不在了做子女的也要時時想念他們,至少在墳前守孝三年。